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本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内容
审查对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各政策制定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政策制定机关名义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全面审查。
三、组织实施
规范增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相关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
清理存量。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建立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或撤销。违反《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蕲春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蕲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蕲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函》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推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建立蕲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各地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广电局、县卫计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防办、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资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银监办等28个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县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县物价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