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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01-17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已经12月21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河北省地震局

2017年12月25日

河北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地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我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的方式。对任期较长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以最近三年为重点开展审计,有关问题和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经费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各中心台、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处级领导干部;

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落实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和我局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管理、效益情况;

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对职责范围内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

对以往审计、财务稽查、巡察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合理安排审计力量,对财务管理、后勤管理、项目管理和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独立核算的中心台等重要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轮审;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开展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河北省地震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向人事教育处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初步意见。人事教育处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初步意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委托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由人事教育处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人事教育处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一般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1天电话通知被审计人后,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审计组现场审计时,可召开审计工作见面会,了解有关情况,安排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收到审计通知书3日内,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在接受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研究后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综合运用访谈、查阅有关记录、调查等方法予以查证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征求意见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探索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全过程监督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评价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级应当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实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效益,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按问题性质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必要时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具体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纪检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征求意见表”,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进行确认并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在征求意见表上注明提交表单日期、拒签原因和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审计组交换意见后5日内,将已整改落实的有关情况、补充证据等书面材料送交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材料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依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批后,应当以纪检监察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可能涉及违纪的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经纪检组长批准,可以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或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议采纳等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审计建议;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局党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审计结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审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并抄送人事教育处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在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集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并建立长效机制。

整改落实情况按照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限书面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

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的,涉及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意见整改由现任领导班子负责落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整改报告,应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回访两种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书面检查,包括核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是否按照审计意见逐项落实,对需要分阶段整改的事项是否按照整改方案分段进行落实,整改报告核对后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书面反馈;

实地回访,包括听取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核有关整改事项的落实,对整改报告有异议的应进行现场反馈。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建立审计意见整改台帐、实行销号管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无法整改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整改的问题,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作出说明后予以销号。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教育处、发展与财务处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受理移送的问题线索;

查处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按照党组会审议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人事教育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根据审计结果、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发展与财务处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印发的《河北省地震局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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