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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鼓励建设创业基地

2018-01-18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公共服务、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做法纳入法律修订中。

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不仅降低了企业创业成本,这些基地还通过集聚投资、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的、全面的创业服务,提高了创业成功率。要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总结推广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等创业载体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一、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发展情况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的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基地的建设,同时还公布了两批共120个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其中包括62个区域示范基地、30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8个企业示范基地。云南省连续五年分五批共认定了4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其中,有11个示范基地经我省推荐,被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等文件,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和共享,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对孵化器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人,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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