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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疫情相关财税政策落地

2020-02-14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的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财税〔2016〕36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财金〔2020〕5号)。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银发〔2020〕29号)。

(七)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八)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总函〔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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