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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1-18

工信部原[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要求,现将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

三、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四、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实施产能置换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包括退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

五、电解铝企业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1),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六、电解铝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七、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八、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以下情况,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

(三)投产或复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重启条件的;

(四)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五)弄虚作假,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指导各省(区、市)组织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电解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严格整顿。

以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关于电解铝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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