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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相关疫情扶持政策(持续更新)

2020-02-14

三部委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全力保障医疗防护紧缺物资供应,迅速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药监局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生产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物资保障组有关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升医用防护服产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加快医用防护服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场地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快速办理。

二、支持和鼓励其他生产企业转产医用防护服。对生产出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防护服企业和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工业防护服生产企业,通过完善生产条件,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能够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加快办理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

三、优化医用防护服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程序。各地在办理医用防护服注册申请时,可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开展应急审批。

办理医用防护服生产许可时,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可与注册现场核查合并进行,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检查,重点关注人员和设施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和出厂放行等环节。

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均不超过一年。

四、深入企业服务指导。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派员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尽快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要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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