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相关疫情扶持政策(持续更新)
邮政业疫情相关财税政策落地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的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财税〔2016〕36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财金〔2020〕5号)。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银发〔2020〕29号)。
(七)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八)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税总函〔2020〕19号)。
中物联提出尽快恢复物流业平稳有序运行的10条建议
为贯彻落实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精神,2月4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就尽快恢复物流业平稳有序运行提出了“保畅通、保复工”的10条政策建议,已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2月2日,中物联向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领导小组报送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节后公路货物运输保障的情况反映和政策建议》。随即得到该部主要领导批示,有关内容纳入政府通知文件。在此基础上,根据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关于“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的指示精神,结合重点会员企业反映,列举了当前道路运输不畅和返岗复工不顺两个方面的严峻问题。分析指出,交通运输、物流服务是疫情防控总体战的“生命线”,也是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运行的“先行官”。保持道路运输、物流服务顺畅运行,对于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刻不容缓。
十条建议
中物联提出“保畅通、保复工”两方面十条政策建议
多方协同“保畅通”方面,中物联提出:
1。各地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联保联通联合保障机制;
2。尽快统一各地《通行证》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实现在线办理,“一站式”服务,一证到底;
3。将承担生活必需品运输的企业和车辆纳入“绿色通道”适用范围,严格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
4。建议有条件再延长高速公路货车免费通行政策;
5。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将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擅自设卡拦截、违规限制货车正常通行等违法行为纳入问责机制,疏通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
多措并举“保复工”方面,中物联提出:
1。将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行业纳入疫情防控必需和群众生活必需保障的行业;
2。为货车司机、装卸工、配送人员、快递员、飞行员及物流企业从业人员返岗复工提供方便;
3。支持和引导国家物流枢纽、各地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快递分拨中心、货运场站及“司机之家”等在保障防控措施落实的前提下,尽快开门迎客;
4。推进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为物流企业(园区)尽快复工创造条件,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
5。将企业运力投放情况、职工上岗情况列入政府和行业协会评先、评优、评估考核条件,激励尽快恢复物流系统正常运行。
贵州发改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结合全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稳定经营、共渡难关,确保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完善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与服务业市场主体对接,加大对全省运输、批发、销售、研发、检测等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市场主体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市场主体资金需求。(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稳定信贷供给。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全省服务业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市场主体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强化金融服务。及时了解服务业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市场主体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二、加强援企稳岗和用工保障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可返还其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缓交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7。加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引导我省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支持鼓励各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支持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着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8。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减免相关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0。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减半征收1-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创业基地等,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市场主体政策扶持
11。建立补偿机制。依法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对在积极参与防疫抗疫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运输、批发、销售、研发、酒店等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2。提高重要物资储备能力。支持相关重点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大粮食、食用油、食盐储备,采购资金采取银行贷款、省财政补贴方式解决。(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3。加大资金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经营情况的摸底调查,积极帮助困难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大向国家各部委汇报,争取获得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对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更大支持。尽快下达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市场主体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尽快恢复经营。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尽快下达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激励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14。建立帮扶机制。积极通过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在疫情过后服务业市场主体恢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
15。加快账款支付。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市场主体与服务业市场主体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6。设立绿色通道。开设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开设高速公路收费站疫情防控物资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采购物资运输调度。(责任单位:贵阳海关、省交通运输厅)
17。规范执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时,对服务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断三不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近期,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部先后多次下发电报,组织召开多次视频调度会议,部署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部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全面或部分实施了暂停运营进出武汉省际班线和所有省际包车等防控措施,部分地方和城市人民政府还决定实施了暂停运营市际班线、市际包车、城市公交、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等防控措施。相关交通运输防控措施的实施,对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遏制病毒传播、防范疫情扩散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交通运输既是遏制病毒传播的重要环节,又是服务人民群众出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等重点人群出行和防控物资供应的重要支撑。未来一段时间,疫情防控关键期与春运返程高峰期叠加,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研判,分类施策,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做到“一断三不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
二、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实施交通运输管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和运输需求研判,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精准、有效地做好交通运输防控工作。
对正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继续严格实施交通运输工具和场站消毒通风、客运服务一线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长途客运旅客实名登记等措施,并倡导乘客佩戴口罩乘车,持续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结合疫情形势变化情况,如确需新采取暂停交通运输服务举措的,应当坚持属地原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新管控措施实施前,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研究出台配套的应急运输服务保障方案,明确医护人员、城市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人群出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急出行,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运输等保障方案。要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等运输服务的鼓励政策,保障城市居民必要的出行服务。
对已经暂停交通运输服务的地区,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和交通运输保障任务需要,统筹研究、科学调整优化交通运输服务管控举措;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研究提出恢复交通运输服务的条件、时间和范围,形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决策。一旦具备条件,要及时组织相关经营者恢复交通运输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要出行需要。
对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已出现疫情的农村地区,要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确保医疗救援等物资进得去,老幼病残孕等特别群体应急出行出得来、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正常通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依法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三、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
部牵头设立了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物流保障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海关总署、国铁集团等有关单位,统筹协调公、铁、水、航、邮等运输方式,统筹做好应对疫情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人员等各类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强化应急运输体系的建设、运行、调度、指挥,做好客货运输应急运力准备和人员培训,强化部门、区域间协同,确保一旦出现应急运输任务时,能够即时响应、即时就位,高效顺畅、安全有序完成运输任务。对亟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医护人员、紧缺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工人等人员转运,要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
对参加应急运输,特别是进出湖北省的司乘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减少感染风险。未进出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不需采取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措施。
四、落实疫情追溯要求,严格做好乘客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严格防治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要求,督促客运、出租车、网约车等相关交通运输企业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同一交通工具内与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报送工作。在依法进行乘客信息登记时,不得对来自部分地区的乘客采取区别政策。要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外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五、落实“三不一优先”,规范开展公路交通管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速公路出入口、省界和服务区、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等通道管控和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发烧人员,要按规定做好人员移交处置;不得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等措施,保障春运期间公路基本通行顺畅;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农村公路交通。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严禁车辆超限超载,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确保应急物资运输通道畅通。要严格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