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相关疫情扶持政策(持续更新)
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南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5条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2月7日,南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5条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全面提升疫情防控财政保障水平
1.优化财政支出方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支出方向,优先安排疫情防控方面的支出,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参与政策兑现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高资金审批和拨付效率。
2.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密切监测国库存款变动情况,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 建立市县(区)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财政资金。
3.减轻患者个人及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疫情流行期间,对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4.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者每人每天300元,其他防疫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予以临时性工作补助。
大力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质增效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补助。 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切实强化实体经济的财税金融扶持
7.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规进行减免。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给予减免。
8.大力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设立普惠性转贷基金,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帮助企业妥善化解贷款到期还款困难问题,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
9.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扶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主体改造升级,以及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项目。 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按应展标准予以补助。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服务业集聚区补贴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影院、书店等文化行业企业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0.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按清欠办要求做好拖欠企业账款情况的统计工作,配合清欠办做好清欠工作,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着力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优化协同
11.支持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创新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
13.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主要目标,建立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14.优化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优化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在申请疫情防控资金时,可暂不申报绩效目标,事后补报。 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评价金额以疫情防控实际支出金额为基准,重点评价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预算执行力指标可不纳入评价内容。
15.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会计服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网上管理。 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要指导当地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上级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