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相关疫情扶持政策(持续更新)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加快生产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相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支持省内企业加快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快速提高供给保障能力,最大限度缓解省内口罩、消杀用品(消毒液、免洗手凝胶、医用酒精等)、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供需矛盾,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特制定十条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提升疫情防控物资产量
(一)切实强化资金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三班倒”等方式满负荷生产,从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药物资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奖补资金,依据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防控物资的实际产量实施分阶段梯级奖补,鼓励企业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其中,第一阶段为2020年1月24日(即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以来)至2020年2月2日(春节假期结束),以相关企业在上述时限内防控物资实际产量作为核算依据,分产品制定统一奖补标准,立即安排资金对企业予以奖励,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第二阶段为2020年2月3日至疫情解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考虑企业实际贡献度、物资紧缺程度等因素,以相关企业在特定时限内防控物资累计产量作为核算依据,设定调整系数,分产品制定梯级奖补标准,鼓励企业加快提升产品产量。
(二)全面加强协调服务。充分发挥省、州、县三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驻点帮扶工作机制效能,千方百计为企业扩产保供创造条件,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建设、原料供应、劳务用工、物流运输、税收减免和融资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尚未复工复产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一步强化动员,按照“一厂一策”的思路,建立驻厂联络制度,安排专人专班全力协调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尽快实现满负荷生产。支持贵州鸿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医用口罩生产线尽快复工生产。
(三)优先保障要素资源。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需电力、土地、用水、交通运输等要素资源,要做到优先配置、优先保障,为企业有效提升产能、提高产量提供良好条件。
二、深入挖掘潜力,快速提升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改(扩)建、异地迁建、研发转产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需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做到一站式受理、全链条服务、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研发转产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应由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全程指导、全程协调,积极运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临时性政策措施,在产品标准、生态环保、卫生许可等方面做到特事特办,力争尽快办结。支持贵阳中精科技有限公司、卡布控股集团、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增、转产医用口罩和消杀用品项目尽快取得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临时生产许可手续。
(五)加快实施扩能改造。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抓紧通过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研发转产等方式快速提升生产能力,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资金支持条件,且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等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省工业和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投放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基金支持。帮助贵州天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尽快解决原材采购、设备转移等问题,扩大口罩生产能力;支持卡布控股集团抓紧引进生产设备,新增口罩生产能力;支持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抓紧转移口罩生产线,新增口罩生产能力;支持贵州鸿鑫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引进生产设备,扩大口罩生产能力。
(六)鼓励企业研发和转产。对疫情防控物资特别是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红外线测温仪等我省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急缺物资,各地要深入挖掘潜能,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需求,组织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和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研发和转产应急用品或替代产品。对成功实施研发转产并有效应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过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奖补资金,对参研、转产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成功研发转产后生产的产品,及时纳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奖补资金奖补范围。支持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组织千叶药包、贵州大学、海跃科技、华阳电工等单位加快推进医用护目镜转产项目,持续扩大医用护目镜生产能力;支持加快推进医用防护服转产项目,尽快满足防控工作需求。
三、强化激励保障,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七)落实兜底政策保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出台激励保障措施,强化政策、资金和要素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通过扩能增产、研发转产等方式快速提升防控物资产量。疫情解除后,对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生产的富余产品,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统一进行兜底收储;对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形成的富余生产能力,疫情解除后要持续强化跟踪帮扶,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其他工业产品,帮助企业打消顾虑、稳定预期,增强信心。
(八)指导享受政策红利。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运输、海关、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沟通,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宣贯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及时享受资金扶持、税收减免返还、社保费率降低、贷款融资等方面扶持政策,依法依规享受政策红利。
四、加强行业管理,确保平稳有序
(九)合力抓好质量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分类精准施策,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物资各项质量控制标准,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取消各类支持政策。
(十)切实强化行业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主动配合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和问题处置,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指导企业规范生产运行管理。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绵阳市关于印发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一、对纳入支持,涉及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其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市政府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二、对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做好服务,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在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产品,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加强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免除相关费用。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七、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以示激励。
八、加强物流运输保障,针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九、支持县市区、园区、市级相关部门向企业预付购货订金,凡与市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按合同总金额,预付50%订金。物资交付验收合格后,买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十、支持企业申报省上补贴。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除省上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上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以上十条支持措施,仅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按要求向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税务局、绵阳市金融工作局等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按程序办理;对未按时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不予支持。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时止。本支持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绵阳市财政局。
安徽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实行驻厂制、会商制、日报告制,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省税务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省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