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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8-01-19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组织工作,依据《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申报项目应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如前期申报材料没有提供,须补充提供。 2、申报单位应提供可支撑项目执行的自有资金证明。如前期申报材料没有提供,须补充提供。 3、申报单位应提供2017年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并附相关财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同时提供2016年R&D统计报表。 4、项目申报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可从2017年1月1日计算,2018年按照上一年度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申报项目如在2017年已有相关研发资金投入,可视情调整项目周期,项目执行时间可从2017年1月开始计算,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此类项目需重新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2017年项目研发投入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5、申报单位应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 6、依据管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7、项目补充材料应在1月31日前通过区市县及开放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市科技局。 8、此通知中涉及项目仅为前期已申报项目,不受理新申报项目。 9、业务咨询电话: (1)高新处 041139989885 (2)社农处 041139989863(农业领域) 041139989856(社会发展领域) (3)规财处 041139989828

附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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