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岩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中共龙岩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
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科、直属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龙岩市审计局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市审计局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中共龙岩市审计局党组
2018年1月16日
龙岩市审计局党组及
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2. 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上级组织决定,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集中学习党章党规相关知识。
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4.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5. 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
6. 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7.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年底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8. 派驻纪检组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科室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9. 派驻纪检组及时听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措施,监督党组关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10. 对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进行制止和查处,对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
11. 监督检查法规制度、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本单位执行情况。
12.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督促相关科室不断细化落实措施。
13. 督促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坚决防止执行作风建设规定“走形”“变样”“隐身”行为,制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14. 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有错必纠,严格追责问责。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
15. 加强对党组成员的监督管理,强化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教育,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办公用房、企业兼职、车辆使用等行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党组成员应加强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
强化权力监督和源头治理
16.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好干部标准,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树立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用人导向,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7.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严格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18. 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不断完善措施,增加公正度、透明度,减少人为干扰,斩断权力寻租路径。
19. 深入开展“五德”拒腐防变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20. 推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跟踪审计制度,切实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
21. 健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对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精准扶贫、低保医保、保障性住房资金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监督和处理执行政策不力,防止资金挪用、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发生。
22. 开展“1+X”专项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意见》精神。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和公款存储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督查机制
23. 成立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督查机制,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与干部推荐使用、目标考核进行挂钩。
落实党组成员“一岗双责”
24. 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局党组成员向党组递交党风廉政建设计划书,明确年度本人落实“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计划开展的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敢抓敢管、勇于担当。
25. 按年度向市委报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
26. 强化“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问题,发生顶风违纪的突出“四风”问题,以及出现系统性、连续性腐败案件的科室和个人,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27. 根据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局党组会,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28. 把市委《意见》的落实纳入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廉政谈话、专项巡查、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29.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严肃问题整改。
30.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进行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主题调研。
严管班子、严带队伍,加强对党组成员严格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纠正,抓早抓小,防止违规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
督促党组成员廉洁从政,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发现党组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每年初与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述廉述责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
落实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内容,撰写述责述廉报告,报送市纪委、组织部。
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并督促党组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坚持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单位和党组织,应亲自约谈下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一把手”的廉政谈话每年每人不少于1次。
三、局党组其他成员责任
党组其他成员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要求融入分管工作中,及时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把防治腐败要求与改革措施同步实施、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同落实同检查。
加强调查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化解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并督促抓好落实。
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党组和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动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推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纪律审查、改进作风、预防腐败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经常性开展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动了解掌握干部特别是科室领导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向局党组和主要负责人直至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每年每人不少于1次。
坚持以身作则,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模范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监督,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龙岩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