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直属事业单位:
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岩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
龙岩市审计局
2018年1月15日
龙岩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明确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公告审计结果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审计局办理公告审计结果的有关工作。市本级公告审计结果应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公告审计结果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二种,均由龙岩市审计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审计结果按以下规定办理:
公告审计结果在审计事项结束90天后办理。具体是: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90天后。
2.其他审计项目在审计决定下达、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90天后。
3.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通知书中注明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核实并书面反馈意见。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如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3.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
4.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或事项不得作为公告内容;也不得直接引用其它单位提供的数据,如确需引用,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注明出处。
5.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6.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及时、持续跟踪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公告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凡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均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公室按本规定的要求统一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个人的责任。
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经过拟稿、审核、签发、报批、发布等程序。
1.拟稿。由公告审计结果项目的承担部门负责办理拟稿,并按照要求做好公告内容、文字表述等把关,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主要问题事实与数据等应与审计报告一致。按公文行文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填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
2.审核。综合计划与法规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告稿与原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3.签发。项目承担部门将审核后的审计结果公告稿,送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签发。局分管领导负责对该审计结果进行全面把关。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签发。
4.报批。经局领导签发后的对外公告审计结果。属于需报市政府批准或征得委托部门同意的,由办公室统一报市政府审批或征求意见;属于局领导签发的由办公室直接办理对外公告手续。
5.发布。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的审计结果,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告发布机构发布公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审计结果的办理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局公开办受理、审查申请,作出准予申请的答复后,其余程序和要求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出现重大失误和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综合计划与法规科商审计项目承担部门解释和应诉。必要时,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龙岩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