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北府发〔2018〕3号】
2018-01-21
渝北府发〔2018〕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调整7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应取消调整工作,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列入申请需要的材料,要严格执行到位。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多渠道及时公布调整取消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相应调整网上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提升服务质效。 附件: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