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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8-01-22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2日

南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江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等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 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鼓励先进,示范导向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强化管理原则;坚持属地申报,择优定级原则。

第四条 供养机构等级暂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2年,分别由市、县两级实行分级评审,按标准评定。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五条 对未达到星级供养机构标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民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督导,采取相关措施给予支持。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机构,县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撤销。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市民政局发布等级评定通知,机构自愿申报;

申报一星级的供养机构,由乡民政所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开发区社发局评定,达到一星级标准的供养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开发区社发局表彰并授予星级奖牌,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的供养服务机构,乡民政所、县民政局,开发区社发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达到二星级、三星级标准的供养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表彰,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授予相应星级奖牌。

第七条 一星、二星、三星级供养服务机构评定等级,每次不超过本县敬老院总数的50%、30%、10%。

第八条 星级奖牌由市民政局规定式样。一星级奖牌由县民政局监制,二星级、三星级奖牌由市民政局监制。获得等级评定的供养机构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特困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二星级、三星级供养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对授予一星级的供养机构,给予1万元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供养机构申报、评定及星级授牌有效期内,出现供养对象重复访、群体访,或者发生管理失职问题等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降低星级,直至摘牌,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申报、审核、推荐星级供养机构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加强领导,实行民政局长负责制。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作弊,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星级的供养机构,市民政局将优先安排改造提升项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项目等。对连续2次获得三星级供养机构称号的,市民政局将会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供养机构先进事迹,向全市推广管理服务经验,并推荐全省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县不含赣江新区所辖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南昌市农村星级敬老院评定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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