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海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省外(海外)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围绕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聘请省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挂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与省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等开展工作。
(四)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省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
(五)退休特聘。用人单位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省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六)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五条 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签订项目合同或者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
第六条 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省外在职或者退休院士来鲁从事创新研究,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满2个月的,纳入聘任院士服务范围并给予资金支持。留学归国人才来我省创业,可以申报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予以资助。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以柔性方式来我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开放。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单位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八条 鼓励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副校长”或者“名誉副院长”,指导学科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人才团队。鼓励我省企业柔性引进专家学者兼任“科技副总”,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第九条 支持用人单位设立“人才飞地”,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在省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我省工作,可以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省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口、身份、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以在引进单位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引进单位可以使用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且连续在我省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申报参评“齐鲁杰出人才奖”。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以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人才工程。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省用人单位名义牵头或者参与承担在我省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以在聘任单位成本中列支,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柔性引进人才获得企业计缴所得税后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高于100万元的,可以直接列入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我省用人单位为柔性引进人才申办“山东惠才卡”,凭卡获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各地建立人才分窗,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周转住房服务,对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有意愿在我省购房的,首套住房享有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可以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加省直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问题。
第十七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突出、实绩明显的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全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做出重要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