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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警备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1-22

津政办发〔2017〕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警备区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主要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指为保证重要经济目标基本功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防护行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合理布局、加固、伪装、抗干扰、隐蔽、转移、备份、电磁防护、网络防护、抢险抢修等。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综合防护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

市和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发展改革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

(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

(四)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

(五)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情况;

(六)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护业务培训情况;

(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学术研究,推广交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验;

(八)战时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抓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项目时要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内容;

(二)参与编制重要经济目标目录;

(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方案,开展防护建设;

(四)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训练、演练。

第八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机制;

(二)编制建设规划时要贯彻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三)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

(四)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五)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和物资,保障防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研究;

(七)战时组织本单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行动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三章重要经济目标的分类分级

第九条本市重要经济目标分为能源、通信信息、交通运输、民生保障、化工、军工潜力等六类。

重要经济目标依据其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

(一)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二)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三)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并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建立以防护类别、防护等级、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为主要内容的重要经济目标目录。

各相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

第四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应当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相结合。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做好与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统筹衔接。

第十二条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好地下防护工程。对于不能转入地下或者无法修建防护工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改建、扩建和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

第十四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成立防护指挥机构,领导重要经济目标平时防护准备工作和战时防护行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防灾应急、突发事件应对等完善指挥场所建设,配套指挥保障设施设备;战时应利用人防工程开设地下指挥场所,确保指挥需要。

第十六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及时报送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防护方案应当包括重要经济目标的基本情况、工作机制、战时功能、毁伤评估、防护重点、防护措施、防护行动、人员防护教育训练、防护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专业队伍,主要担负目标防护、疏散隐蔽、消除空袭后果等任务,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结合平时应急加强防护救援训练、演练。

第十八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进行必要的防护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通用物资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列入单位运营成本。企业应将本单位防护经费纳入企业运行成本,行政单位的防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人员、装备器材和训练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遭敌空袭时应尽快掌握遭袭情况并及时上报。根据重要经济目标毁伤程度,按照防护与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抓紧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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