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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中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8-01-22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1.3万亩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巴中建设,市政府近日印发《巴中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做好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部署。

《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9.4万亩,湿地保护率达8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为实现这一目标,《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等六大项工作任务。

具体来说,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实施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实施恢复和重建,明确了湿地修复责任主体。为了调动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湿地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实施方案》还提出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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