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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2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主要包括: 1、高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高校院所开展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性课题研究。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2、公共安全、农业、医疗卫生、科学普及等科技惠民技术研究。公共安全、农业、医疗卫生领域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承担单位应为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科学普及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承担单位应为大连市级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 3、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年,承担单位应为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创新基金主要采取事前无偿定额补助方式。其中高校院所重点学科重大课题研究项目每年每项支持额度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50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基金研发费用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不设置比例控制,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含项目单位在职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九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创新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对创新基金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按照市科技局编制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 1、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严格执行创新基金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征集需求、发布指南、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社会公示、签订合同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组织行业或领域知名专家编制创新基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按照申请单位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同行评审的项目报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编制年度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拟立项项目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大连市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重点学科重大课题研究项目中期考核,完成阶段性目标的,拨付下一年度支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2年内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满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对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六、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在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审计; (三)市科技局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局对拟验收通过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验收通过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复核。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未按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经费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延期验收申请,逾期未验收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相关科技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市科技局审批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对于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核算并返还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 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创新基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高校院所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基金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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