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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1-2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8〕8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农民合作社把自愿联合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应对市场竞争,合作发展现代农业,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为深入落实市人大对市政府《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衡人常字〔2017〕30号),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质量效益不高、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合作社人才匮乏、内部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等方面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挖掘发展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农工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及业务骨干参加各类观摩交流活动,指导建立合作社示范社微信交流平台,推广农民合作社代理记账服务,创新合作社运行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改制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农牧、林业、供销、水务等部门要重点围绕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推广土地托管和半托管经营模式,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标准化生产,组织开展名优特色农产品评比活动,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努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把国家出台的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改部门在编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中,统筹研究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承担更多的国家涉农项目;财政部门视可用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先进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电力部门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民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由各级政府支持成立的信用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列入担保范围;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保险机构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领军人才,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合作社,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养机制,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设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培训和提升农民合作社领办人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等方面的能力,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市级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市级以上示范社专题培训活动,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要根据合作社规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活动,帮助农民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农民合作社的设立、经营、管理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服务,切实落实好市人大衡人常字〔2017〕30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的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便捷的登记、变更服务,并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同级农民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加大对空壳合作社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农工部门要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示范典型,树立一批行业标杆,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盈余分配、年度报告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进一步明确资产产权权属关系。各级农民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金融办、银监、工商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农民合作社脱离主业开展资金业务,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在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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