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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种畜禽管理 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2018-01-23

为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必须“持证上岗”

《办法》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要求,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种畜禽生产及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种畜禽选育方案,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等材料。同时,申请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区平面图、四是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性材料等。

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办法》提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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