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8年以来,我市实施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对市县两级增收节支、改善民生等产生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格局变化,现行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已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全面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我市财政经济提质增效,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焦作、富裕焦作、美丽焦作、平安焦作”发展理念,以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财税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财政分配关系,着力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积极构建市县两级财力同步稳定增长机制,通过下划市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有效调动市县两级科学发展、服务企业、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创新、绿色发展,全面提升财政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属地征收,利益共享。市级税源户按所在区域实行就地缴库,确保市与县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等变化带来的减收风险,进一步强化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核定财力基数,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促进新增财力在市与县区之间合理分配,增强各县区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公平统一,简明规范。坚持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全市统一,营造公平发展环境。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上严防调库、混库等违规行为,确保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高效安全运行。
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各县区将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调结构、增效益上,在努力扩大财政收入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市与县区的收入划分。
1.下划市级收入。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区财源建设,准确反映各地财政经济综合实力,将市级在市区和县分布的固定税源户税收收入、市与县税收共享企业的市级税收收入下划相关县区,作为县区财政收入,就地缴库。调整后,市级保留的固定收入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契税、资源税、水资源税以及个人存量房交易产生的税费;市政府明确的市级和市级以上在市区投资的重大项目税费。
2.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增量分享机制。在进一步简化、规范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着力突出对收入增量和质量的调控导向。除市级固定收入外,对市区和市级下划县的企业实现的全部地方级税收收入,将超出核定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分成。
3.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市县两级税收分享机制。为充分调动各县共同服务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将市级在县投资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实现的地方级收入,由市与县按照8:2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市级和县级国库。
4.建立县区之间税源合理流动分享机制。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需在县区之间迁移、属于原市属固定税源户的企业,市级下划基数在企业迁入地与迁出地之间进行划转;属于县区税源户的企业,根据实现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情况,由企业迁入地按照第1年80%、第2年50%、第3年20%的比例对迁出地进行补偿,年终通过市级财政专项结算分配迁出地,期限3年。对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公司、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单位,按其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征收;非独立核算的,由项目总部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除下划的市属固定税源户和市级投资的重点项目外,根据跨区域经营项目涉及县区的前期投入、占地面积、后期服务等因素,计算税收分配比例,年终通过市级财政专项结算,由税收缴纳地县区向关联县区进行财力划转。
重新计算确定体制结算数。
1.固定基数上解。以此次市级下划企业2014—2016年地方级税费的3年平均数为基数,结合原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需归并的体制结算数、混级串库数等,计算确定市与县区之间新的体制结算数作为固定基数,由县区定额上解市财政。
2.增量分成上解。以此次市级下划县区的企业和各城区地方级税收收入2014—2016年的3年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市级分享的收入增量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由县区上解市财政。
3.增值税基数和税收返还。各县区涉及中央的增值税收入基数,按基期年的财政决算数加减此次市级上划下划数、混级串库数进行核定。对完成原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基数的,按省财政核定的增值税税收返还定额进行全额返还;对达不到基数的,将差额部分在税收返还额中进行扣减,并重新确定税收返还定额。
4.省级收入基数上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基数和地税收入基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次市级上划下划数重新计算确定。调整后,固定上解基数按原核定数额分别上解,超基数增量上解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市级在县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市与县按照8:2比例分别承担。
5.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个税种上解。除温县外,各县每年实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去此次市级下划企业在县缴纳的以上3个税种税费后,10%部分仍按原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上解市财政。
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设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节基金,用于对县区进行奖励和转移支付,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节区域间财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支出水平提高。
1.激励调节机制。
引导各城区立足发展,努力增收,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低于5%的城区,市财政按增长5%测算市级分成增量,通过体制结算扣划区级财力;对当年税收收入增长8%—12%的城区,市财政分享增量的50%奖励相关城区;对各城区当年税收收入增长超出12%的部分,市财政分享增量全额奖励相关城区。
为鼓励各城区加大对个人存量房交易税费的征管力度,市财政根据市房产管理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的、按房源所在地分类的个人存量房交易情况,测算各城区分配比例,将当年个人存量房交易税费的50%奖励相关城区。
2.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各县区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人均财力、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市财政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促进各县区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支出水平提高。市财政分配转移支付时,对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积极改善产业结构、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明显提升的县区给予奖补。
对因实施新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而影响财力较多的县区给予补偿。
为支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将其辖区内产生的契税按一定比例进行返还,作为财力补助。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新老体制衔接问题。原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专项上解继续执行;如遇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由市政府确定其预算级次;如遇税制改革或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亦将作出相应调整。
财政收入划解问题。市、县、城区的固定收入分别缴入市、县、区级国库。按照市级下划收入基数占各县区收入的比例,确定各县区库款上解比例;应解缴市财政的库款,通过各县区库款上解比例上划市级国库。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办理问题。新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前,各级已出台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收入与支出相对应”原则,分别由受益财政兑现;各城区应对现行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清理,凡政策执行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新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出台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按照“谁定政策谁负担”原则,由受益财政兑现。享受市级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基数内部分由市级承担,超基数部分按照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分享比例,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需市与县区共同承担的重大项目和产业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问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与其他四城区一致,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其他各项收入的管理问题。市区范围内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仍按现行征管范围和级次执行;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意见》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另行研究制定新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及时核定各级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
强化财政收入管理。各县区要着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不断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要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要自觉维护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严肃性,严禁相互争、拉、抢、挖税源。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次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属地征收原则,根据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税收级次和分成比例,对原市属税源企业征管程序进行调整,完善企业税收登记管理,优化税收征管秩序,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努力提高征管效率。人行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库程序和库款留用比例,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及时入库。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此次调整平稳过渡。
严肃财经纪律。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市与县区财政管体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擅自改变财政收入范围和级次,截留、占用、隐瞒或拖欠财政收入,违规减免、缓征财政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凡以前出台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其他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