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印发《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党工委、管委会,鑫元科工贸公司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抓好落实。
中共洛南县委办公室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民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是指非财政性投入的县境外货币资金和可以客观评估的实物和无形资产折算价款。洛南籍在外创业人士回乡投入的项目资金也属于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财政资金、国债资金、财政担保贷款、无偿援助或捐赠物资、现金不属招商引资范畴。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对象依据其职能和性质划分为考核类部门和单位、通报类部门和单位。
(一)考核类部门和单位。一是具有经济和社会事业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为工业集中区、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招商局、旅游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扶贫局、科教体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黄金局等20个部门;二是建制镇办:具体为城关街办、四皓街办、永丰镇、保安镇、洛源镇、景村镇、柏峪寺镇、古城镇、三要镇、高耀镇、灵口镇、石门镇、麻坪镇、石坡镇、巡检镇、寺耳镇等16个镇办。
(二)通报类部门和单位。指其它县级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为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编办、老干局、团县委、妇联会、科协、工商联、残联、总工会、党校、档案局、史志办、人社局、安监局、统计局、审计局、信访局、盐务局、烟办、农综办、气象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公司、网络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力局、电信局、邮政局、人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阳光村镇银行等45个部门和单位。
(三)引荐单位和个人。指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法人和社会自然人。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平时考核指标和年终考核指标两大类:平时考核招商小分队工作开展情况、招商引资月报表及时率和准确率、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三大指标;年终考核招商引资额、到位资金额和服务保障工作三大指标。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六条 对考核类部门和单位,按照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指标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30%,年终考核指标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70%。
(一)平时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总分设置100分,按30%折算计入年终考核分值。
1. 招商小分队工作开展情况分值40分。领导重视程度分值8分,外出招商次数、备案情况等分值8分,落地项目、合同签约项目、协议意向签约项目等成效分值24分。
2. 招商引资月报表及时率和准确率分值30分。每月20日前向招商局报送《洛南县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月报表》,报送一次得2.5分,迟报不计分,每缺报一次扣2.5分,基础分不足时,实行倒扣分。
3. 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分值30分。主要考核阶段性项目策划任务完成情况和“西洽会”、客商大会及省市安排的其它招商节会工作参与情况两类指标。招商项目策划包装数量占15分,以每年度新策划3个项目为基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每增加一个加0.5分,加分上限为3分;每减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节会”工作参与情况占15分,依据阶段性工作情况赋分。
(二)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总分设置100分,按70%折算计入年终考核分值。
1. 招商引资额。当年签约合同项目引资额占20分。实行完成任务比例、同比增幅综合考核。完成当年任务计满分,每超额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5分;以上年签约引资额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5分。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其签约引资额计入该单位引资成果。
2. 资金到位额。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60分。实行任务完成比例、基数增幅综合考核。完成当年任务计满分,每超额10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5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5;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3. 服务保障情况。客商评议情况、签约项目履约率及开工率、落地项目进度占20分。
(1)客商评议服务工作占10分。发送、收集客商评议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得分表,服务承诺制度建设情况占3分,服务效率情况占3分,投资环境情况占4分。
(2)签约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占5分。履约率占2分,开工率占3分;针对县政府确定、确认的项目责任单位和引进单位,以签约合同项目个数为基础,全部履约得2分,全部开工得3分;每下降10个百分点扣0.5分。
(3)落地项目进度占5分。针对县政府确定、确认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县政府要求进度计分。赶上计划进度计满分,每超进度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每欠进度10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包抓多个项目的单位,按项目的平均进度计分。
第七条 对通报类部门和单位,依据客商评议服务工作、招商引资额和资金到位额三大指标,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
第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加减分
(一)当年签约1个全球(国)500强企业合同投资项目,且项目有进展的加5分。
(二)当年签约1个外资企业合同投资项目,且项目有进展的加5分。
(三)当年发生客商投诉且查实的每起减10分。
第五章 考核确认
第九条 招商项目确认
(一)招商项目确认。依据项目引进单位向县招商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企业母公司营业执照或社会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引进单位(个人)与投资企业母公司(社会自然人)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界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项目归属确认。引进招商项目不受行业和落地区域限制;按照信息获取、牵头洽谈、书面签约确认招商项目引进单位;每个招商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
第十条 到位资金确认
(一)按照行业管理划分认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所在地认定项目配合单位。
(二)单个项目的到位资金由引进单位、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共同分享。责任单位计入不超过50%,配合单位计入不超过15%(城关街办、四皓街办、永丰镇、石门镇等工业集中区涉及镇办计入不超过5%),引进单位计入不超过45%。
(三)到位资金以相关单位每月20日前所提供的银行到帐单复印件、设备订购发票及无形资产评估价款等有效凭证为准。先报送先确认,不报送视同零。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
(一)成立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设立洛南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考核办。
(三)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平时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考核办、县监察局、人行、审计局和招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招商引资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自查,向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和招商局报送招商引资专项工作总结。
(二)现场考核。查客商信息,核签约项目;查合同,核引资;查有效凭证,核到位资金;查现场,核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
(三)测评打分。监察局、招商局等单位发送《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工作客商评议得分表》,由落户客商企业不记名评价打分,回收评价表并汇总打分。
(四)综合评定。按照考核指标,结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招商引资单项考成绩按5%比例计入部门、单位年终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年度招商引资单项考核被评为优秀单位的镇办、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奖励。对考核类单位设置招商引资优秀单位奖、重大项目引进奖、服务保障奖;对通报类单位按引进项目当年到位资金(参照第十条)的1‰给予奖励,并设置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对社会自然人、中介机构等设置招商引资民间引荐人奖。
(一)优秀单位奖。年度考核中前10名的部门和单位、前6名的镇办评为年度招商引资优秀单位、招商引资优秀镇办,其主要负责人优先评为年度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1. 奖项设置。优秀单位设置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镇办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单位有功人员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7名;优秀镇办有功人员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2. 奖励额度。优秀单位特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各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各1万元;优秀镇办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各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人民币各5万元。优秀单位有功人员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各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各奖励人民币8000元;优秀镇办有功人员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各奖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的各奖人民币8000元。
(二)重大项目引进奖。对引进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提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服务保障奖。对在支持、服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镇办,授予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工作优秀单位,奖励5万元。
(四)特别贡献奖。对引进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且当年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项目的通报部门和单位,授予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奖励10万元。
(五)民间引荐人奖。按照《洛南县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民间引荐人奖励政策执行;对贡献特别突出的按“一事一议,能优尽优”政策研究执行。
第十五条 用途。奖金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用于单位职工奖励和弥补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惩罚。将年度考核中排名后3位的考核类县级单位、后2位的镇办和招商引资服务保障工作客商评议得分后5位的通报类单位列为招商引资后进重点管理单位。
(一)凡被列入招商引资后进重点管理单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连续两年列入招商引资后进重点管理单位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提请县纪委、组织部、上划单位上级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约谈问责。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