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8-01-2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月小时一类168016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二类145014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130012.5各县、县级市、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