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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

2018-01-26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新型业态的创业创新孵化器,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提供共享办公、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核心孵化功能系列服务。按照我区“6+3”产业发展体系,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发展众创空间。

第三条 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扶持力度。

成立湖里区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我区创业创新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发改局,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各街道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创业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落实推进创业创新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加大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支持。

对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

1.运营补助。对在我区设立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除享受《市实施意见》政策扶持外,运营时间每满一年,另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

2.租金补助。对租用现有场所设立众创空间的,自通过市级认定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市实施意见》租金补贴外,另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8000平方米;与《市实施意见》叠加后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场租。

对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

1.运营补助。对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每满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

2.租金补助。对租用现有场所设立众创空间的,运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我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年度最高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盘活资源打造众创空间。

鼓励各类企业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以及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物流设施等进行“微改造”变身为创业创新基地,对改造项目,按《市实施意见》执行。

对未纳入市政府划定的政策区范围的,在我区设立并经认定为众创空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区属国企收储厂房、仓储、物流设施并实施改造为创业创新基地的,经认定后可按照《市实施意见》标准给予区属国企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每栋厂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改造补助仅适用于厂房、仓储、物流设施,对区属国企利用现有办公用房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的,按本条第款标准给予装修补助。

第六条 鼓励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除享受《市实施意见》奖励外,另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同额配套奖励。

第七条 扶持互联网众创空间建设。

装修补助。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运营互联网众创空间。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众创空间,运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及实际支出。

租金补助。互联网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租金补贴,年度最高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不重复享受,可就高选择享受。

第八条 孵化创业企业奖励。

鼓励软件信息业、动漫游戏以及经认定的“互联网+”项目等我区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兴产业在我区创业发展。

孵化企业奖励。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上述行业创业企业,由运营机构推荐,经湖里区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归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获得融资奖励。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融资(不包括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履行到资后另对创业企业按照融资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重大创业创新项目,经区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可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原则上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与湖里区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扶持。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区级众创空间和互联网众创空间由区科技局负责认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湖里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附件湖里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一、认定条件

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及建设运营主体,在湖里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有开展创业教育辅导的活动;

众创空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工位;

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

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

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及时对超期在孵团队进行清退。

本办法所指互联网众创空间指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互联网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在年度考核期内,孵化成功的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达5个以上,且其中80%以上注册在湖里区辖内;

实际参与的专兼职导师人数达8人以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创业辅导原始记录;

在孵及毕业团队本年度累计获得基金或外部投融资机构融资资金达1500万元以上。二、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湖里区众创空间,应提交如下材料:

1.湖里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及税收登记;

3.已孵、在孵团队名单;

4.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资料;

5.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6.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湖里区众创空间按以下流程认定: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2.实地核查;

3.部门审核;

4.公示;

5.认定。三、其他

湖里区众创空间每半年认定一批。对已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每年考评一次,对考评合格的给予滚动资助;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区科技局将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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