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

2020-02-23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依法理顺我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增强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提升我市政府投资的质量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决策基础,提升政府投资效能

按照《条例》中政府投资决策相关条款明确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谋划论证。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全面推进分行业领域近期实施计划制定工作。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19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领域项目的整体谋划,重要行业领域联合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近期实施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2.近期实施计划应对所辖领域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短板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近期总体建设目标、资金需求及建设项目清单,项目类型包括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续建项目。近期实施计划实行滚动评估和定期修编,确保项目的可实施,并与资金保障有效衔接。修编中若有新增项目,其程序及要求与原编制程序及要求相同。

3.拟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应参照项目建议书深度编制,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对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改善社会民生等的支撑作用;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适度性;分析建设需求及适用标准;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拟建地点并摸查实施条件;初步分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引导社会投资及优化供给结构的作用等。同时,初步提出相应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4.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可开展后续工作,其具体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以联审决策稳定的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二)规范立项报批程序。

5.纳入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划计划批复文件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拟纳入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其内容信息应符合编制深度要求。

6.未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但确需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实施的依据,并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等规定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3亿元(含)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

7.未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且无法提供明确的国家、省、市相关建设依据,但确需近期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等规定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

8.满足联审决策要求的项目,应通过联审决策方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批。

(三)理顺智能化系统、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的审批职责。

9.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长期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纳入基本建设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

10.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非硬件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如业务系统开发等,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立项审批。

11.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非固定安装,根据不同展览主题可随时更换布展方案的布展工程,如各类专题展览、大型活动的临时布展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专题展览、大型活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12.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安排资金。

二、加强计划管理,提高政府投资保障

按照《条例》中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要求,完善计划编制的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的协同性,提高投资计划的科学性和完成率。

(四)明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边界。

13.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其中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14.总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和业务用房购置;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项目(桥梁的大修、升级改造除外);公共区域绿化改造、公园改造提升、林分改造、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直接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市财政局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土地储备(不含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工程)、办公用房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统筹平衡各行业领域年度政府投资安排。

15.严格执行《条例》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确保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16.年度政府投资安排需与滚动评估有效衔接,凡项目的成本、效率等不理想,或在选址、邻避效应等方面出现问题的,暂缓安排资金,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亟需建设,且能真正推进并收到实效的补短板、强强项项目和具有造血功能的行业领域。

(六)切实做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有相应财政资金保障。

17.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明确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轻重缓急提出建设项目清单及年度资金需求,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有关项目应已落实下一年度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有关项目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18.对于确需推进建设,但下一年度年初存在资金缺口的领域,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缺口筹措方案,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政策,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后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将项目补入该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市财政局落实新增资金后按照该计划安排资金,确保全市各领域建设按计划推进。

19.经统筹平衡后仍无法保障建设资金的拟开工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财力与项目实际资金需求不匹配的情况,提请市政府决策暂缓实施部分拟开工项目,并停止审批部分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完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程序。

20.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审核相关情况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调整计划,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不出现超计划投资造成年度资金缺口。

三、规范建设条件,严格投资项目实施

按照《条例》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要求,明确投资调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立足投资控制,加强对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防止投资规模不合理扩大。

(八)严格控制初步设计。

21.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审决策,市发展改革委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22.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相关审批申请。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内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规定审核报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含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严格按经批准的建设条件实施。

23.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一)严格控制概算调整。

24.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如有不明确事宜,由审批或者核定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所属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具体操作细则。

四、严格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按照《条例》中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应用有关技术支持手段,助推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公共利益。

(十二)强化信息化系统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支撑。

25.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省项目管理系统建设要求,改造提升广州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化平台与市财政项目库、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批系统、联审决策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统计信息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平台等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实施、进度跟踪及问题会商、政府投资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6.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切实担当起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按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特别是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要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跟踪、通报各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并督办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十四)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7.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政府投资的滚动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从选址、成本、效率及邻避效应等多方面进行滚动评估,并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及时选取项目组织后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迁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而成立的自管机构;近期实施计划,包括未来三年内需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仍有资金需求的前期项目和续建项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区可参照执行。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