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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四

2020-02-24

《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四

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条政策解读: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以企业为主体,以街道(镇)、社区(村)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材料、人工、资金、运输等困难,支持企业依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在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每户1—3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助,全市安排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补助范围: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疫情防控补助。

3.兑现程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补助资金。

(2)涉及农业企业的补助资金兑现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二)条政策解读:

“对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和生产其他防疫防控物资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资质认定、企业注册登记、环评安评、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和转产,纳入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企业,在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的基础上,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25%;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

(2)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

2.操作办法

(1)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 号)文件要求,区县经信局组织申报,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审核推荐上报省经信厅审批。列入国家工信部的重点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呈省经信厅转报工信部,由工信部审批下发。待企业名单后公布,按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申报。

(2)市经济信息化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定申报指南,区县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经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经公示并报经审定后予以兑现。

3.兑现程序

(1)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25%。国家、省财政补贴部分按省经信厅要求按程序申报。

(2)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市县两级分摊比例划拨到区县,兑现到企业。

4.其他说明

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号)文件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局已于2月17日审核筛选出2批27个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报省厅,申请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最终名单以国省最终公布名单为准)。拟新申报项目正在填报相关材料,待申报通知下达后正式上报。

第(八)条政策解读:

“对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乐市经信〔2019〕554号)实现应急转贷服务的转贷平台,转贷平台收取转贷企业年费率由原不超过12%降至6%的前提下,政府对转贷平台每笔转贷金额的补助比例由0.8‰提高至1.2‰。”

1.补助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期间,为列入省、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实现应急转贷服务的转贷平台。

2.操作办法:根据《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补助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每次由转贷平台向市经济信息化局上报前半年的转贷业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补助申报书,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兑现时间为当年8月和次年3月,疫情期间的补助资金同期一并审核后兑现。申报时所需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局将在每次出台申报指南时作具体要求。

3.兑现程序:由转贷平台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和《申报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局初审,会同市财政局会审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转贷平台。

第(十二)条政策解读:

“统筹省级、市级资金,奖励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对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根据生产贡献,市财政安排总额200万元用于生产奖励。”

1.实施范围:在2020年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对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产值兑现奖励。

3.兑现程序: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奖励资金。

“对全市前50户重点企业于2月20日前复工复产且存在跨省物流运输的,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跨省货运量,以每户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市、县财政采取物流费用定额补助方式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实施范围: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2019年产值规模、税收贡献排位前50位;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了跨省物流运输;三是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按申报企业跨省货运量在全市相关企业跨省货运量的占比进行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兑现程序:各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补助资金。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享受路地联动运费下浮优惠政策。”

1.实施范围: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且有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公转铁”运输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享受“公转铁”运费下浮优惠政策的复工复产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局商铁路部门确保企业顶格得到优惠支持。

备注:疫情期间指一级响应启动(2020年1月24日)到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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