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治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涉及政治方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体制机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推进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
二、主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立足本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对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带动力强、有紧迫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重点项目。更好地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坚持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并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工作,增强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三是区分轻重缓急,把重要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四是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相衔接。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和公众意见,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涉及的职责分工争议事项,必须克服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紧密配合和依法协调,解决久调不决的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立法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立法任务的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办公厅将下发2018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进度安排,对安排在上半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安排在下半年的项目,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工作,争取项目早日成熟,并将草案起草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对调研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将调研情况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一、提请审议项目
地方性法规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省住建厅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
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省法制办
4.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省住建厅
5.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省环保厅
6.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法制办
7.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省质监局
8.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
9.涉及“放管服”改革需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省直相关部门
政府规章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和滨海沙滩保护管理办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福建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3.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省民政厅
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5.福建省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省住建厅
6.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省国土厅
7.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8.涉及“放管服”改革需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章 省直相关部门
9.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需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章 省直相关部门
二、预备项目
地方性法规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福建省红色文化保护条例 省文化厅
2.福建省中医药条例 省卫计委
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卫计委
4.福建省商事登记与监管条例 省工商局
5.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6.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 省体育局
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省教育厅
8.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省文化厅
9.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10.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省环保厅
1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省环保厅
政府规章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福建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法 省经信委
2.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合一”场所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 省安监局牵头,会同省消防总队
4.平潭综合实验区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信委
6.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
7.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
8.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卫计委
9.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10.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11.福建省慈善事业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12.福建省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省农业厅
13.福建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14.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省物价局
15.福建省地图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信局
16.福建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省气象局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省人防办
18.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省法制办
三、调研项目
地方性法规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福建省动物保护条例 委托立法
2.福建省地方金融服务与监管条例委托立法
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林业厅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省海洋与渔业厅
6.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省林业厅
7.福建省九龙江流域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8.福建省防洪条例 省水利厅
9.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省民政厅
10.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省教育厅
11.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省经信委
12.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
13.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 省司法厅
1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发改委
15.福建省促进闽台青年融合发展条例 省台办
16.福建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政府规章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福建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省水利厅
2.福建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3.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冠豸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龙岩市政府
5.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
6.福建省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省民政厅
7.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省农业厅
四、废止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 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