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事项中推动跨域通办、智能导办,线上线下同质办,办理深度和成熟度高、实绩突出、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对积极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工业稳增长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税收等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对“五个100”中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贡献率、总开工竣工率,引进500强企业项目、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年度计划完成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推进机制健全,工作创新性强,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建设环境优良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质量、执行合同等方面明显改善,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排名前列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对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投入产出水平高、效益好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局)
五、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得力,财政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关注类债务总和下降比例排名全省前列,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高,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大,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小,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消化进度、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进度快,预算公开总体进展情况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六、对落实军民融合改革政策措施、引进军民融合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成效显著的市州和产业示范基地,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快,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高的市州,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对落实开放崛起“五大行动方案”和稳外贸、稳外资措施有力,进出口总额增速、实际利用内外资增速、引进“三类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数和上年度省政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省级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九、对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农业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打造优势特色千亿产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圆满完成生猪生产保障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任务,以及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措施得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率高,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好,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村容村貌好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作为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表彰对象,增加一个省级授牌美丽乡村示范村参评指标,并优先推荐为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激励候选县市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对积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守住粮食质量底线,粮食生产主推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粮油加工业总产值增幅6%以上,在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综合考核中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按该县市区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5%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一、对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城乡供水提质、污水治理、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对交通运输综合体系建设中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省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好,普铁人行通道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任务完成好,“四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予以奖励,并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
十三、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处置率高,违法用地整改、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重大工作进度靠前、质量较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四、对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三新”经济和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个数等科技投入产出指标总量和增量年度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分别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对科技创新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给予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五、对完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成效明显,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接待游客人次数、旅游总收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省级文化旅游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六、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城镇调查失业率等就业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好,重点群体就业平稳,资金保障有力,创业和就业服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支持;对推动“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其申报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及省级“双创”示范平台,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十七、对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洞庭湖治理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着力改善水、大气环境,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PM2.5年均浓度同比改善幅度最大,以及省控考核评价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数量比例、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夏季攻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排名第一的市州,在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十八、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在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排名前列,水利建设项目推进较快、质量较好以及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全面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下年度各部门安排治水项目建设相关资金时,按提高10%的额度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十九、 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推进质量强省工作成效突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产品质量合格率和食品安全工作排名全省前列,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别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在相关资金安排、项目扶持、改革试点示范、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标准化中职学校建设、加大公办中职学位供给,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村小和教学点)建设、统筹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公办幼儿园学位建设和芙蓉学校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分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综合奖补资金时,一次性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一、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市、县两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不低于90%和50%,养老机构100%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上岗培训率100%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省级各类养老服务试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养老服务试点项目,并给予资金奖励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二、对扎实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中居全省前列,以及推进医保重点改革事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优先纳入医改工作相关试点,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相关工作示范地区,并对工作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二十三、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在考核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市州,在有关财政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对全省达到信访工作“三无”创建标准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和有户籍管理权限的园区),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二十五、对积极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清欠和治欠工作目标任务,且民营企业和农民工满意度较高的市州、县市区,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扶贫攻坚工作有关激励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办〔2016〕30号)规定执行。
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在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综合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督查激励措施,及时制定和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央及省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完善督查评价体系,改进督查评价方法,创新督查评价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区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要进一步控制表扬激励地区名额,上述25条激励措施中,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工作,以及已明确只激励4个市州或者10个县市区(含园区)的激励措施外,其他每条激励措施表扬激励名额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含园区)不超过10个;要将督查激励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挂钩,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市州,根据省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实施,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县市区(含园区),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加分,督查激励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
各市州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落实督查激励措施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含园区),在相关激励措施中不予表扬激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0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