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3月1日施行
我市制定的《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民营经济高发展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条例共三十条,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三是破解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通过建立、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民营经济组织查询和享受有关政策提供条件。条例还对创业指导和服务、用地保障、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五是弘扬企业家精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权益。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表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减轻民营经济组织负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