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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支持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暂行)

2020-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抢先利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加快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招商引资及产业扶持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市相关产业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需要可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配套】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已享受省级招商引资政策或产业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市级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两项以上扶持类型的,扶持奖励资金可重复叠加计算;已享受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同时适用本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支持对象

第四条 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支持对象包括新迁入、新设立、已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

(一)市政府鼓励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市政府鼓励的,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企业(机构);

(三)市政府鼓励的,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企业(机构);

(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五)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六)以上企业(机构)除现代服务业、热带高效农业及海南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相关产业外,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市级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

(注:本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资;市级税收贡献指不含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市级分成部分的税收。)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落户支持】

(一)运营支持

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产业项目,其投产运营达到双方签订准入协议标准的,市政府可给予企业运营奖励,奖励标准为:土地成交价与当时评估价差额部分,视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批次奖励给企业;对于“菜篮子”工程项目,连片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的,连续五年给予其土地流转费50%的奖励。

(二)投资支持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2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税收支持

新落户企业五年(特指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内,对于年度市级税收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度形成的市级税收贡献金额70%的奖励,其员工年收入20万元(税前)及以上的,所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市级分成金额的90%给予员工奖励。

第六条【办公用房购置支持】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购置社会物业(一手房)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奖励,最高1000万元,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最高1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每平米最高奖励15元/月,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核,对于投资建设自持高端物业且引进经世界品牌实验室确认的年度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品牌门店,按第一年商铺租金的50%给予引进方一次性奖励,每平米最高奖励15元/月。

(二)新业态引进支持

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核,对在我市开设“无人超市”、“无人餐厅”、“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3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店多奖,三年内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进紧缺行业支持

经市政府认可的,且注册在我市的企业引进前两年年度营业额在全球排名前五的国际知名免税经销商在我市经营免税店,在签约并开工装修后给予引进免税店的企业(商场投资方)引进项目奖励1000万元,开业后参照第八条第一款(品牌引进支持)给予商场投资方租金奖励,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1亿元。

(四)进出口贸易行业支持

对于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1.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且用于销售的,运营后的前三年内按其年度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90%予以奖励。

2.年度进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或进口大型设备且用于自用的,按其缴纳关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文化企业引进及平台建设专项支持】

(一)支持引进影视动漫、演艺娱乐、名人工作室及文化旅游类企业落户我市,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其引进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其引进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市,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引进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三年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后的三年内奖励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科技创新支持】鼓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引进院士工作站,每建立或引进一家奖励100万元,经审核后的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运营后的前三年内奖励额度为审核后的研发经费投入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平台类机构支持】

平台类项目公司落户我市且运营后达到双方约定年度(或月均)产值,市政府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于平台类项目公司,运营后的前五年内,形成的年度(或月均)市级税收贡献金额的90%给予平台类机构奖励。

(二)对于平台类机构引进且备案的合伙企业,运营后的前五年内,所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市级分成金额的90%给予平台类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开办支持】

依据《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新落户本市范围内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性(区域性)总部或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性)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性)总部或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内资项目的,给予项目引进支持。

二)对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外资项目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后,参照省政府给予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的支持标准,按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池,并根据资金奖励兑现情况及时补充资金池资金。

第十五条本政策支持的平台类企业(项目)的各项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市级财政贡献的总和。

第十六条 以上企业(机构)三年内不得迁出我市,否则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亦不再发放。

第四章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

(一)税收类

月度市级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月均产值达到双方约定产值要求的平台类项目公司,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

兑现方式: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受理备案,汇总已备案企业名单转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每月将其缴税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本政策核定奖励金额并按月及时兑现奖励。

(二)其他类

其他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于次年1月25日前,向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年度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符合本政策规定奖励条件的相关证明、缴税凭证等材料。

兑现方式: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组织核查企业相关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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