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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3-03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附后)的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二、申报纳入名单管理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申报范围:生产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央企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附后)

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内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上报前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失信企业不能上报。

三、企业申报的流程

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属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地方企业由所在市地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所辖县、市、区企业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企业名单后,经审核研究确定后按批次将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反馈给报送单位。

四、严格企业名单管理

一是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报送单位要严把审核关,重点审核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确保入单企业符合国家支持的范围和条件,并对所报企业名单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各市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衔接配合,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从名单中调整出去,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各市地发展改革委在对申报企业审核报送同时,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加强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是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报送机制,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申请,将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批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及时将国家文件精神向主管领导报告,成立工作专班,畅通与所辖市(县、区)和所属企业工作渠道,及时准确报送企业名单。

二是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将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到位,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支持名单。

三是申报单位在组织填报《申请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审核,特别是所生产的物资与疫情防控的关系,不能只填报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要与社会信用代码一致;如实填报信息,不得空白。发现上述问题,我委将予以通报,并做退回处理。

请各报送单位通过邮箱报送《申请表》(注明批次),同时在申请表首页加盖公章扫描后一并发送。请于3月6日报送第一批名单,以后每周报送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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