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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0-03-03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建设详细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计划到2025年,全省建设中心、一级渔港20个,二级(避风锚地)、三级和内陆渔港不少于110个,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93%以上,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市、县(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

二、加大省级支持力度

(三)省级财政对列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予以补助。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财政补助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云霄、诏安、霞浦)加大补助力度,新建渔港项目省级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5%(省级财政补助6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

在按照上述标准补助后,对2022年底前符合准时开工、项目建设按序时进度、满足设计批复要求的渔港项目实行正向激励,省级财政从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项目总投资的3%作为正向激励的补助资金,推动地方政府加快渔港项目建设进度。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根据年度渔港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下达90%的渔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预留10%的补助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拨付。

以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先从渔业燃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时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发行专项债券等渠道解决。

(四)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从渔业燃油补助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项目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评审、论证及相关试验研究等。

三、创新投入与管理机制

(五)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必须满足服务渔船避风、停泊和停靠需要。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渔港经营性设施,是指为渔港基础设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设施,包括冷藏、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务、休闲渔业等设施。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的,其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当地渔港改造维护。社会资本经营收益,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港改造维护,具体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鼓励县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

(七)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新建渔港项目均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对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以县级为单位,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本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服务保障

(八)明确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渔港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要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提升“工程包”整体推进实施的规模效应和政策效应,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九)明确渔业主管部门责任。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新建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

(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渔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渔港项目总投资的评审、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渔港项目环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加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包”内渔港项目,要同步审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告,进一步加快渔港规划实施进度。

(十一)明确渔港企业具体责任。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推动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调动各方金融资源支持渔港建设。支持银行开展渔港项目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拓展渔港基础建设保险,积极发展港口建设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意外险等险种。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渔港项目开发。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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