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8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
2018-01-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4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2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精神,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取消28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衔接落实工作,凡是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改为由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或以其它途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先办理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制”模式,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然后再相应加强事后检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章贡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