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3-03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重大产业项目,设立南通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基金”)。为规范大基金运作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基金〔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基金为政府引导基金,以市级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通过与区(开发园区)合作设立区域子基金,引导各类资本支持我市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发展。

第三条 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管理,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着力招引和培育重特大产业项目,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形成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四条 为保证大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制,同时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大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基金管委会”)行使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大基金管委会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大基金主要管理制度;

(二)审议大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议大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四)审议批准区域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其他应由大基金管委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大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大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筹措落实财政出资,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三)研究区域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科学运作;

(五)协调召开大基金管委会会议,督促和落实大基金管委会会议决定;

(六)掌握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跟踪和监督检查;

(七)大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大基金下设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从市监察委员会、司法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中选聘产生。大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大基金管委会负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监督大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对大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提出完善建议;

(三)完成大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八条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大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包括:

(一)拟订大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二)围绕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区域子基金具体设立工作,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大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根据大基金管委会决议拟定区域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大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责、权、利;

(四)协同区域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按程序开展项目投资决策;

(五)对区域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开展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等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按要求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于年度终了报送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七)完成大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大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与区(开发园区)共设区域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重点投向我市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航空等产业领域,着力招引和培育重特大产业项目,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区域子基金为大基金和区(开发园区)共同出资设立的产业直投基金,主要投向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其设立和出资遵循“项目先导”原则,即基金设立需建立在已有一定拟投项目的基础上,且基金的缴款进度与项目投资进度挂钩。大基金和每个区(开发园区)一般只设立1个区域子基金。

第十一条 大基金对区域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和园区合计出资额。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区域子基金产生的收益和亏损由出资方共同享有和承担,大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 区域子基金由所在区(开发园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设立申请,经大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后报大基金管委会审议。区(开发园区)提出区域子基金设立申请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基金名称、组织形式、规模、出资组成、期限、投资领域、管理人、管理费、收益分配等;

(三)基金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机制;

(四)基金重点项目储备情况;

(五)区(开发园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设立基金的相关决策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域子基金由区(开发园区)确定的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大基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加强投后跟踪管理等,保障大基金在区域子基金中的权益。

第十四条 区域子基金在拟投项目立项确认后,一般按照子基金管理人项目尽职调查和提出投资意见、区(开发园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投资方案初步审定、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等程序实施项目投资决策。

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区域子基金投资2亿元以下(含)项目需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2亿元以上项目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亿元以上(含)项目需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应根据需要对项目投资组织专家论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予以提示,形成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为项目投资提供决策支撑。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已投项目投后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运作情况,对出资金额大、占比高的项目要委派董事监事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区域子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在项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解散清算等方式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区域子基金应与投资项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

(一)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一年,其他投资方未按约定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拨付投资资金超过一年,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项目安全或违背项目投资目标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区域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大基金一般应当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由区(开发园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报大基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区域子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大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区域子基金终止或大基金从区域子基金退出的,大基金出资额和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基金可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扩大资金投资效用;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二十一条 大基金和区域子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要求,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设立完备的财务账簿,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大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监督区域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区域子基金管理人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区域子基金已投项目经营情况,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和财务情况,切实防范风险,当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大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大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定期向大基金管委会报告区域子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并应接受财政部门及大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运作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大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