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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湖东220千伏汇流升压站工程核准的批复

2018-02-01

莆发改审〔2018〕2号

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湖东220千伏汇流升压站工程核准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南日岛、大蚶山风电送出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莆田湖东220千伏汇流升压站工程。

项目单位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220千伏升压站,总建筑面积1776.5平方米,主要建设主控配电楼1幢、消防泵房1幢、后勤楼1幢;220千伏出线3回,主变进线1回;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713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7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五、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节能要求。你司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湖东220千伏汇流升压站收储规划条件的通知》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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