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6〕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和计划的调节作用
(一)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各地区要科学编制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强化规划约束性指标管控。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确保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空间格局整体协调。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统筹人口转移、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对土地利用的需求,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有效控制农村牧区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探索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推进村级层面“多规合一”,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两规融合”。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减少零散、空闲、废弃的农村牧区建设用地数量,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允许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
(三)实行差别化计划指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将计划指标分配与供地率、闲置用地数量与处置率、扶贫攻坚等指标相挂钩。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严禁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把耕地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三、加大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和模式
(六)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科教、医卫、文体等公共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
(七)逐步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合理确定出让年期,土地出让价格按照规定用途最高年限出让的评估底价进行折算。首次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由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园区出具审定意见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对符合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的,按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不超过20年,最低年租金标准按照规定用途最高年限出让的评估底价进行折算。通过达产验收约定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累计使用年期参照弹性出让相关规定办理;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规划部门会同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园区,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分期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用地的界限和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部分按照先租后让要求执行,出让部分按照弹性年期出让要求执行。租赁期届满前一年,通过达产验收约定条件的,按照程序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八)结合国家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机制。健全交易机构,建立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逐步形成规范有序、流通顺畅、交易透明、配置高效的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
(九)严格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强化土地储备控制。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统一组织征收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四、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列入禁止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立项、土地预审、报批和供应等手续。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必须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核定用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
(十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各地区在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和供应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五、大力提升开发区(园区)用地效益
(十二)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做好用地规模管控工作。严格项目准入机制,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格审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用地规模上进行管控,根据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时序进行分期立项、分期规划、分期供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纳入企业准入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增强履约的法律效力。
(十三)统筹安排,利用国家新政策,确定供地方式。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提前规划、提前介入、提前报批促使项目合法落地;按照不同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依据相应的用地政策明确供应方式;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园区在已取得的合法土地上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出售,提供给中小微企业,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十四)建立项目评审机制,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园区要建立工业项目评审机制,做好产业方向、投资规模、资源占用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评审;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预期效益评估,支持集约利用水平高的项目,调动企业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十五)建立项目退出机制,企业入园时,明确土地利用未达到约定要求时的退出条件。对企业投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或是其它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行为,依据约定条件实施退出;对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用地,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处置土地。
六、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
(十六)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各地区要加快制定促进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地区,除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十七)落实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处置闲置土地的主体责任,发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定土地闲置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作用。按照“以用为先、区别成因、分类处置”的原则,有效利用和处置闲置土地,将闲置土地监督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通过收回、置换和开工等多种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鼓励新建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立闲置土地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列入“黑名单”,未处置整改到位前禁止参与新的土地招拍挂活动。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大的地区,按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土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闲置土地数量超过本地区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地区,除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缓慢的地区,市政府将采取约谈等措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七、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推进土地立体空间开发利用。加强土地立体空间开发管理,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的范围、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开发深度、高度及空间分层坐标。对与地上建筑整体开发建设或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使用年期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定,其中独立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不超过50年。对用于国防、人防、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停车场(库)等用途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依法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价款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以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的出让价格按照地表同用途出让地价(容积率按照同用途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设定)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照地表同用途出让地价的15%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十九)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其他低效用地的改造利用。鼓励采取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收购开发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二十)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手段,整合涉地资金和项目,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二十一)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提高土地保有成本,强化对土地取得、占有和使用的经济约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八、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二十二)全面履行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等审核把关,从严监管,并对产业类型进行认定;环保部门要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城乡规划部门要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应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核定规划条件、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建设用地批前审查、批后监管工作;严格土地执法,对违法比例高、土地闲置问题严重的地区,市政府将采取约谈问责;税务部门要探索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金融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和土地闲置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更新工作,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标准纳入各地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相挂钩;落实园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制度,加强评价成果的管理应用,对节约程度高的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地区创建活动,对节约集约用地模范旗县区,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奖励。
(二十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分区管制规定。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十三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其中,昆区、青山区、东河区、石拐区下降指标为18%,九原区、白云矿区下降指标为22%,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下降指标为21%。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下降目标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以自治区分解的指标为导向,坚持底线控制原则,既要确定五年下降目标底线,又要确定年度下降目标底线,实行双底线管控。
(二十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报道。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经验,表彰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严肃惩处土地闲置浪费和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2018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