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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出台政策助力人才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06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指导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的监管,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园区、镇街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系统,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项目用地服务,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准人才住房租金价格、出售价格。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安居方式】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综合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优惠等。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第五条【政策衔接】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与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以及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除享受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不予补差。

各园区、镇街与市本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关系,由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制定。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 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安居对象范围】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列入市人力资源局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属于人才的范畴,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七条【顶尖人才安居】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第八条【特色人才安居】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人才安居。特色人才安居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租购人才住房。

特级人才给予最高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5年等额发放。

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创新人才安居】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由各园区、镇街自行制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高技能人才安居】符合“工匠精英”高技能人才引领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局申请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新就业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新入户人才安居】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选择租房补贴且入住市属长租公寓的新入户人才,可同时享受最长3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三章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园区、镇街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园区、镇街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充分考虑人才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渠道】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结合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在此基础上,探索限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配建比例。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应配建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0%的人才住房。配建的人才住房由实施主体无偿移交给政府。

(四)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政策】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各园区、镇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进度。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渠道】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自有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或配建人才住房。

(二)各类存量房源盘活。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改造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源作为人才住房。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政策】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

第四章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

第十八条【配租配售范围】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配租配售。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租金优惠;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

(三)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属长租公寓租金优惠;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市未购买过自有产权住房;

(五)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其他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配租配售方案制定程序】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实行属地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本级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其中配租方案报市住建局备案;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各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方案,经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原则:

(一)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的8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二)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届时市场价8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配租配售】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配售方案,经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实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考核机制】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事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责任】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主体责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未按配租配售方案进行配租配售的,由园区、镇街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并追缴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人才责任】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驳回其人才安居申请。用人单位或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享受人才安居的,由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终止人才安居保障,追缴已享受的人才安居优惠待遇,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配租配售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产权型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允许其上市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新入户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本市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长租公寓是指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筹集建设运营,面向社会长期出租且受政府监管的房源。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试行日期与试行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山东威海关于充分发挥人才工作职能支持企业抗疫情稳经营的六条措施

扩大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

积极帮助企业降低用人成本,自2020年起将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保的企业,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新引进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生活津贴。

实施产业紧缺人才聚集计划

鼓励和扶持广大企业引进产业紧缺人才,组织认定一批有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对全职引进的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工作补贴,对柔性引进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万元引才补助。

扩大“人才贷”信贷覆盖范围

加大对人才类企业的金融支持,将“人才贷”对象范围由原来的“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和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扩大到全市所有涉及企业人才申报的人才工程入选者(包含市产业工程、服务贸易人才、校地合作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文化产业人才、乡村振兴和青年科技工作者等)。优化信贷流程,指导“人才贷”合作银行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供手机在线申贷、系统自动授信等服务措施,确保贷款实时审批、即时到账,提高办理效率。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推广运用“威海市就业服务平台”,广泛收集整合供求信息资源,为全市广大企业提供岗位发布、形象展示、远程面试等在线招聘服务,节约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利用好“英创会”、“智汇威海”和海外引才工作站等招才引智平台,积极搭建企业与海内外人才智力的沟通桥梁。

提高人才公寓供给保障水平

将企业技术工人等“蓝领人才”纳入人才公寓保障范围,扩大人才公寓覆盖面。指导各区市优化人才公寓申报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做到“即到、即办、即入住”。鼓励政府统筹的人才公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人提供租金、物业费减免等优惠措施。

加大高层次人才服务力度

适当扩大“威海英才卡”发放范围,让企业更多人才群体享受到人才保障与服务。充分发挥威海人才协会和全市四级人才服务专员作用,及时掌握专家人才在工作、生活、科研等方面的需求和困难。建立快速会商机制,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专家人才诉求进行快速反应、迅速解决,切实帮助专家人才更好投入到生产研发工作中。

以上措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人才政策,我市将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优化细化支持措施。

义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义人社[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包车拼车补助申领手续

(一)申领材料

1.《义乌市非公企业包车补助申请表》,并请所在镇街、平台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跨镇街企业间拼车的,需由牵头企业所在镇街、平台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包车发票。

3. 《义乌市非公企业包车返岗人员名册》。

(二)申领地点

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信息科

地址:义乌市新科路C6号(义乌人力资源产业园主楼4楼411办公室)

电话:85435252/85435253

二、自行返义员工补贴申领手续

由企业为单位组织申领。

(一)申领材料

1. 《自行返义员工补贴申请表》,并请所在镇街、平台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车票(自驾返义员工按同地区就近到义高铁二等座票价标准或客运汽车车票标准向所属企业申请)。

3.《自行返义员工信息表》(附件4)。

(二)申领地点

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信息科

地址:义乌市新科路C6号(义乌人力资源产业园主楼4楼411办公室)

电话:85435252/85435253

三、专车接送费用结算

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员工,由政府组织专车、高铁专列、专门车厢负责接送,所需费用由市人力社保局与相关单位结算。

四、“劳务协作站”和“引才联络站”引才补助申领手续

(一)申领材料

1. 《义乌市劳务协作站(引才联络站)补助申请表》(附件5)。

2. 《义乌市劳务协作站(引才联络站)输送人才名册》(附件6)。

(二)申领地点

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人才交流开发科

地址:义乌市新科路C6号(义乌人力资源产业园主楼4楼412办公室)

电话:85435295

经市人力社保局正式挂牌的“劳务协作站”和“引才联络站”,为义乌每输送一次人数20人以上员工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站点工作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补助申领手续

(一)申领材料

1. 《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补助申领表》(附件7)。

2. 《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名册》(附件8),并经用人企业确认。

(二)申领地点

义乌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人才交流开发科

地址:义乌市新科路C6号(义乌人力资源产业园主楼4楼412办公室)

电话:85435295

六、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义就业员工补助申领手续

人社部门根据我市社保信息系统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实行“无感智办”,统一将补助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同一人员对应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补助和企业招用首次在义就业员工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七、《意见》中“企业”为全市所有非公企业,在我市已经承接在建项目的外地企业参照适用,《意见》涉及到的所有补助需在疫情一级响应结束后四个月内申请。

八、如发生企业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降低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档次,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主及员工法律责任。

九、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的意见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深化‘三服务’、助企开复工”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意见:

一、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包括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复工复产。资金按照市、区(县)5:5比例分摊。

二、对企业新招员工,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含1个月)给予发放。

三、对介绍20人以上(含20人)市外人员来湖就业的主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及其他各类组织,下同),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车返回,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补助、奖励和补贴由各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市、区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生活补助由政府发放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员工;介绍员工奖励由政府发放给介绍主体;包车补贴由政府发放给企业。

六、各有关企业要加强管理,必须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5月15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宁波市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防控优先原则,按照“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现就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支持企业员工返岗

(一)加强外地员工返岗组织。鼓励各地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二)实施来甬员工交通补助。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 华东地区500元/人、其他地区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二、 关心企业员工生活

(三)统筹解决员工过渡性住宿难题。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助。

(四)缓解双职工子女“看护难”。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夫妻双方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优化外来员工管理服务。对已到期、将到期的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急难需求的复工员工,可由企业直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为员工提供部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检验登记、户籍办理、身份证明等上门办、即时办服务。

三、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六)实行企业招工奖励。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七)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 员工返甬复工。促进就业供需对接,依托微信、钉钉、网络、视频等平台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鼓励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企业缓解用工难。

(八)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 安排工作时间。

(九)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十)调整企业水电气价。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 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 ] 22号)文件减免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十一)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外贸企业积极拓展内销市场,减少企业损失。对于出口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将出口防疫物资转为内销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对外贸企业由于疫 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恢复保障运输物流

(十三)促进各类物流畅通。严格执行“一断三不断”原则,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畅通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 费、优先通行。

(十四)降低交通运输成本。对所有使用ETC的货车、三类和四类客车实施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实施时长为3个月。对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省内高速路网的通行费给予 6.5折优惠。优化车辆通行证审批,对复工企业材料运输、员工上下班等急需使用车辆的,简化车辆通行证审批流程,便捷快速 办理通行证。

六、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十五)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七、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十七)减免企业贷款利息。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罚息。

(十八)推进债券发行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简便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帮助企业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对有需要的宁波企业积极投债。

(十九)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二十)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市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5年投资即将到期的,退出时间可延长6个月;若已签订退出协议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后, 退出价格作相应调整。

国家、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宁波遵照执行。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福州市人社局致全市用工企业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市用工招工企业: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根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有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复工复产,但湖北(武汉)和省外等重点地区外来务工人员一时无法返岗。为切实帮助企业用工招工稳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服务的通知》,组建企业用工党员服务队,下沉企业主动服务,并针对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用工服务保障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抗疫重点企业招工引人政策。被省、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自行招聘或由企业老员工“以工引工”招聘急需生产人员,就业满三个月的,按招聘劳动力人数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助。

2、就近就地用工调剂政策。各类用工调剂平台包括企业、行业协会、乡镇、街道、社区、村、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10人以上(含10人)且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用工调剂平台奖励。

3、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政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1000元,普通工每人6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4、帮扶企业稳定用工政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用新员工和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含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800元,普通工每人500元标准予以企业补贴。

市人社局已将上述政策汇编成册,近期将下发到全市各用工招工企业。企业招聘需求信息可通过福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网(www.fjfz.lm.gov.cn)“缺工直报”和福州人事人才网(www.fzrsrc.com)求职招聘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发布,下一步市人社局还将联合知名线上招聘网站开辟推介专区,进一步扩大网上招聘覆盖面。各企业如有用工方面的需求和疑问,可随时联系各级人社部门,我们将竭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企业招工引工,共渡难关。

让我们携起手来,戮力同心,共同战斗。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会很快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苏州市关于拟开通集中返苏复工人员专列的通知

为有序推进苏州全市企业复工保障和防控工作,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招工困难、员工返苏交通不便等突出问题,苏州市将向疫情相对平稳、返苏员工相对集中的部分省市开通返苏复工专列。

专列开通时间和方向

拟根据企业需求,尽快开通专列,首批次专列拟定安徽省六安市、河南省商丘市方向。后续返苏复工专列开通的班次和方向根据企业的需求信息变化,及时会商交通、铁路等部门优化增减返苏复工专列将持续开通,视疫情防控进展和企业需求变化确定终止时间。

专列费用负担

首批次返苏复工专列开通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乘坐我市开通的返苏复工专列人员交通费由企业负责承担,市、县(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专列乘坐对象

返苏复工专列主要服务对象为:企业原有节前返乡员工。

各市、县(区)抓紧对辖区内企业的返苏复工专列需求情况进行排摸,原则上出行时间需提前3-4天上报市企业复工保障和防控组。

中山致广大人才朋友的邀请函

亲爱的人才朋友:

中山,是一座博爱开放之城、爱才重才之城,当前正迎来“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全市上下铆足干劲,奋力推动中山重振虎威、实现高质量崛起,对各方面人才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我们“聚天下英才”的初心没有变,珍惜爱护人才的氛围没有变,支持服务人才的力度没有变,诚挚企盼已在中山工作和准备来中山创业就业的人才朋友早日回“家”!

如果您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我们欢迎您直接落户中山,我们准备了一批人才安居房,保障您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旦就业,您可以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全市37家创业孵化基地向您开放,可一次性获得1万元创业资助以及最高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租金补贴。如果创业资金不足,还可快速便捷获得3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如果您是技能人才:我们十分关心您的职业提升及未来发展,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可申领最高3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您还可以免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您开设大师工作室,我们将给予10万-40万元的经费资助。

如果您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您的子女可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您可分层次享受每月800-50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申领10万-200万元的购房补助。入站博士后可享受30万元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

如果您是就业返岗人才:我们已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引导企业不裁员、少减员,按规定向您支付劳动报酬。您也可以通过中山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园、中山人社微信公众号参加“线上人才供需春风行动”,在指尖上对接海量招聘岗位。

如果您要创新创业:我们提供优质便捷的营商环境,您可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中山板块、“粤省事”APP办事办证,人才服务24小时不打烊。如果您带来创新创业团队,还可申领最高3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人才政策:我们整理了市镇两级的人才服务电话,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广大人才朋友安全舒心工作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便利。
岐江河畔,春暖花开,干事创业,正当其时。让我们共同投身新时代中山改革发展大潮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成就梦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推动员工早日返岗和企业复工达产若干措施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员工尽早返莞返岗,全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达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加强与劳务输出地信息对接,打通员工返岗“点对点”输送全流程,促进员工安全顺利返岗。鼓励非疫情高发地员工尽快返莞,对企业经批准以包专车、专列或专机的形式接回员工的,给予交通费三分之二补助;对省内和临近省份来源地相对集中地区的员工,由政府协调专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接送;对重点企业核心员工和技术骨干,实行“特事特办”,协助企业畅通返程通道,返程费用全额补助。根据复工企业需求定制市内临时通勤专线,提供直达出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实施企业招工奖励。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莞就业员工,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防控物资保障企业、国计民生企业及其他重要企业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的,按普工500元/人的标准,技工7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的推荐就业补贴;一次性成功介绍50人以上的,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上浮200元/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

三、鼓励企业灵活用工。深入挖掘本地现有存量劳动力,建立劳动力供给储备库,引导企业通过非全日制兼职等灵活用工模式,推动在莞尚未就业人员尽快复工上岗。搭建公益性用工调剂平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盟等作用,鼓励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行业企业间开展用工余缺调剂,落实专员为企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防控物资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民生保障流通企业等,按企业在“莞e申报”系统申报在岗人数50%配售口罩,按每100人配售一个测温设备(单个企业配售不少于1个、不多于10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统筹解决企业医学观察难题。协助企业开展对非疫情高发地返莞员工的集中医学观察。对在企业内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各园区、镇(街道)协助企业制定应急防控措施,并在防控物资上给予帮助;缺乏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企业,由园区、镇(街道)统筹协助落实。[市卫生健康局,各园区、镇(街道)]

六、落实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一跟到底”服务对接机制,用好“企莞家”等平台,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全链条各环节,推进企业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促进企业增产扩能,实现开工率与达产率同步提高。对复工复产企业派驻卫生防疫指导组,为其落实防控措施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园区、镇(街道)]

七、畅通物流配送渠道。整合全市物流资源,组建物流配送运输专班,设立服务专员,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的物流配送需求。协调解决企业通行证和交通限行,确保企业物流配送高效畅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八、降低企业采购成本。建立生活必需品稳供保障机制,推动商贸、餐饮企业与重点复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供需对接,建立企业饭堂直接供应通道,减少交易和流通环节,满足企业复工复产、员工陆续返岗后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园区、镇(街道)]

九、优化企业进出口支援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快速通关通道,提高通关效率。建立涉外应急公共服务机制,联合搭建涉外企业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疫情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涉外涉法涉诉问题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应对延期交货等违约风险。(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十、发挥财政金融资金导向和支持作用。对于已入库并符合资助要求的省市专项资金项目且已复工复产企业,优先下达专项资金。积极协助已复工复产且符合政策性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低成本融资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国家、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东莞遵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1个月。

苏州市相城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关爱人才六条措施

一、扩大引才奖励范围

疫情期间及应急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名校优生一次性奖励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正常经营的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知名(世界前300强高校)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2-4万元奖励。

二、加强安居落户保障

降低人才落户门槛,对有来相就业意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放宽有关限制;畅通人才购房绿色通道,将工作满3个月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证明开具范围,在区内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积分等限制条件的影响;协调解决一线专家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公办学校。

三、大力招引技能人才

对企业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技能人才,给予1000-1500元/人就业补贴或职业招聘补贴。推出“快点。job”掌上求职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免费网络招聘服务,快速响应企业用工需求。

四、精准推出线上服务

开通“相城区人才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服务需求”在线填报系统,联动区、镇两级人才办成员单位,协调解决人才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面向人才企业推出战疫“云相助”线上培训直播平台,免费提供政策解读、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等系列课程,提升人才企业应对能力。

五、加快人才申报评审

提前组织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项目申报,开展疫情期间线上申报、辅导直播、在线评审以及视频答辩,优先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项目。优化调整各级各类人才工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六、加大金融贷款支持

积极推广“相科贷”“相知贷”等各类政府支持信贷创新产品,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给予优惠利率。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冲击,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科学判断,精准施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建设全国一流地级市”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调控引导作用

1.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20%缴纳;经市政府批准的群众安置用地(如与商品房混合开发,按安置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折算享受政策土地面积)、纯商业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30%缴纳;其它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由原来按评估价款的50%缴纳调整为按评估价款的40%缴纳。

2.调整停车位配比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部分车位配比由每户1:1.5调整为不低于1:1.2,并分区域分套型差异化确定。

3.规范商住比比例。已出让修规未上会且未动工的商住用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时,商业占比可进行下调,但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50%。

4.杜绝规划建设车库、停车位去功能化。凡规划建设的车库、停车位,必须保证停车使用功能,绝不允许改作他用。对改作他用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并恢复原有功能。

二、完善项目预售监管制度

5.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前提下,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施工形象进度”调整为:中高层以下(9层以下含9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基础结构部分完成至正负零;高层(10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市住建部门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并积极探索差异化管理的办法。

6.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是将监管资金中不可预见费用部分由20%下调至10%。二是将调整后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倾斜资金,根据企业社会信誉度和项目建设经营情况,按30%、60%和90%三个层次进行差别拨付。三是将原来的“六节点”拨付调整为“十节点”拨付,增加“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设计层数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四分之三”用款节点,力争实现精准拨付,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四是对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申请,由原来5个工作日内压缩至2日内办结。五是将保底资金由“重点监管资金的5%且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的5%且不低于100万元”。

三、推行积极信贷支持政策

7.加大房地产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在存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增量予以适当倾斜,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抵质押率,合理满足房地产领域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住房按揭贷款LPR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兼并重组或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房地产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8.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适时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各县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房价实际,不断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缴存职工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仍执行30%不变。三是大力推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要推行组合贷款业务。四是免收抵押登记费用。免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费用,自2020年元月1日起,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支付。

四、积极应对市场形势变化

9.明确地下车位、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关系。根据自愿原则,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地下车位(人防车位除外)、社区配套用房权属登记。

10.实行购房补助政策。对在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区购买首套居住房屋的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分别为: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中心城区补助资金按属地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按50%承担。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综合窗口,统一办理补助发放事宜,补助起止时间以契税凭证时间为准,具体办法各县区另行制定,中心城区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进城购房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入托,与市民同样享受就医、就学、住房各项惠民政策。

11.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一是金融机构要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能搞“一刀切”。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的,要及时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二是推动金融机构适度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个人按揭贷款,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增加企业有效现金流入。三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四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降低或取消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营造良性市场发展环境

12.支持“四改一拆”项目加快推进。一是优化资金调度。经市政府批准的“四改一拆”项目中的危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三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不含省级计提的3%)上解市财政,剩余部分统筹用于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本辖区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承担。二是降低改造成本。“四改一拆”项目中安置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免缴。

13.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网原则上要与市政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房地产项目及时具备通水、通电、通气、通暖条件。供水、供气、供热所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报装业务统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供水报装时限由7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气报装时限由9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报装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水、电、气、暖企业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意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14.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流程。实施区级一次会签,市级财政审核,政府快审快批。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级政府要完成一次性会签(所有签字人员到场,一次开会研究并现场签署意见)。对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后即时上报市政府,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后即时上报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5.落实环保保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扬尘治理、污染防治上实行差异化管理,不搞“一刀切”。一是对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包括医院、学校、拆迁安置房等),经“市长一支笔”签批同意并报省攻坚办备案同意后,在严格落实“十个百分之百”标准情况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应急管控期间正常施工。二是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使用国四级以上柴油车,禁止使用农用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在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对符合扬尘治理和污染防治要求的施工车辆,由原来3个工作日内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通行证。

16.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减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联审联批和网上审批,简化材料、简化环节、简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拿地后同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安置房项目、“四改一拆”项目和一般房地产项目,修规方案经规委会同意后即可开工建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确保报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法定7个工作日内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法定10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附则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10条、第11条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以往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青岛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各级各部门要靠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提倡网上审批、证照票据邮寄等不见面服务。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确定的税费优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相应差额。

七、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八、疫情防控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用工网络招聘,安排满足新招聘人员职业需要的免费体检,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

九、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为复工企业提供规模化定制交通服务,对企业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员工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十一、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缴费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供暖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的,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十三、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2019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恢复,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十七、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支持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外卖送餐业务,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进行经营场所改造升级,相关部门要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快速审批服务。鼓励在线旅游平台、连锁酒店集团等平台类企业减免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

十八、支持建筑业开工复产。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10日。在建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即可按楼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且已复工的,疫情期间,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支付相应利息。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二十、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20%的补助。对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加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

二十一、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以上政策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南京市公安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1.实施落户积分奖励。对符合《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落户申请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来宁返宁员工,给予一次性落户积分12分的奖励,并对落户事项加快办理。

2.简化暂住手续办理。对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复工复产企业来宁返宁员工,在“宁归来”平台登记后视为已办理暂住登记;对已返宁需要申领居住证并符合申领条件的,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公安机关派员送证或快递上门。

3.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物资运输车辆申请上牌、验车的,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企业中外员工因紧急商务办理出入境证件(签注)等事项,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4.畅通企业车辆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物资车辆、企业运送返宁员工包车,优先通行。对运输城市生活物资、春耕生产物资的车辆,做到保通保畅。

5.强化警企联防联控。通过“警格+网格”,与复工复产企业有机融合,组建警方服务队,主动做好分类指导。通过“网上联络+实地走访”,主动协助企业做好来宁返宁员工登记报备、内部防控等工作,助推企业有序安全复工。

6.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加强企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及周边秩序维护,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进出车辆管理等相关工作。

7.维护景区治安秩序。对恢复开放的景区实施分级分类治安管控,加强高峰人流预测预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景区巡防,维护景区良好秩序。

8.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开展全市高等级巡防,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巡逻值守。强化涉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复工复产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杭州推出“战疫引才 杭向未来”八大举措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为“抓防控、促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进一步巩固发展最优人才生态,聚天下英才共建杭州,杭州提出加强人才招引服务的八项举措。

1、出台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态37条”的补充意见。研究制定发放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加大人才专项租赁房建设、实施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加强抗疫人才招引服务等高含金量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杭州的人才生态优势。

2、举办高层次人才云聘会。整合提升年度高校春招会等招才活动,在全国知名人才招聘平台上开展“杭向未来”高层次人才云聘会。组织阿里、网易、海康、浙大、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国科大杭高院等1000余家单位网上设展招聘,推出岗位不少于2万个,其中面向高管、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等高层次人才岗位不少于5000个。

3、发布全球引才宣传片。制作杭州全球引才宣传片,向全球发布,向世界展示杭州人才生态环境和创新创业氛围,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杭发展。

4、开展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云评审。围绕杭州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发动,优化完善评审办法,组织开展在线评审,提升评审的智慧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5、启动云上“创客天下·2020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在全球网络平台发布大赛公告,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海选和复赛,创新比赛内容,探索与“自主选题”与“揭榜挂帅”相结合,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携高新技术项目来杭创新创业。

6、推出杭州“人才e卡(码)通”。统筹整合有关人才的服务项目,开发金融支持、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文体休闲、交通出行、云上交流(课堂)、咨询服务等功能,推出“人才e卡(码)通”,为人才提供集成式、智慧化、全流程的优质服务。

7、推进人才成果转化合作。举办“战疫情、促发展——杭州人才成果云享会”,集中展示在杭人才平台及专家人才在防疫抗疫、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创业创新等方面的最新成果,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投资机构的交流合作。

8、加快人才平台落地建设。系统梳理近期我市各地各单位重点引育、在谈的大人才、大平台、大项目。通过举办“重点人才项目云促会”等方式,指导督促推进工作,形成比学赶超氛围,推动更多人才项目尽快落地,平台发挥更大作用。

2020年温州市首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为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首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请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配售人才住房的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一)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9年>》<温委人〔2019〕9号>执行,见附件1);

(二)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执行,见附件2);

(三)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见附件3)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

一个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有多人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三、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平台”(www。wzrctop。com)-“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上传有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以下5类材料扫描件:(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全职工作合同、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等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5)婚姻状况材料;(6)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市本级企业(主要税收地在市本级);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咨询电话见附件4。

2.资格审查。人才资格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科技、教育、卫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住房资格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通过人才资格条件、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名单,在“温州人才云平台”和单位内部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制发方案。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核人才数情况,制定房源分配方案。根据房源分配方案在“温州人才云平台”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公布摇号选房方式和首批配售型人才住房项目地址、数量、面积、购买价格等内容。

4.摇号选房。通过人才资格条件、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根据房源分配公告到指定地点,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摇号选房,首先摇取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依次选房。

5.公示、签订合同、办理相关证件。

四、其他事项

1.人才按层次类别享受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其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B类和C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4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50%;D类和E类人才配售面积为12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60%;符合本公告其他条件的人才配售面积为9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备案价(核定价)70%。配售房源面积超过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时,按备案价(核定价)的100%计收超出部分面积的购房款,但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可按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面积购房款。购置配售型人才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人才住房办理贷款抵押。

2.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共有产权,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住建部门指定的国有运营单位有权回购人才住房,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自动转为完全产权登记。

3.所称的我市用人单位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所称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所称的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

4.所称的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所称未拥有过住房指的是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购房记录或本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

5.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且已以温州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依法缴纳个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社会保险或者纳税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6.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以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确定。

7.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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