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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05

大长管发〔2018〕9号

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按照大连市建设“两先区”要求,为加快我区产业立区、产业兴区的步伐,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调动区内企业建设长兴岛、开发长兴岛的热情,我区制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促进企业展推动产业升级管理办法》,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区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国家级开发区、全国七大石化产业基地、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大连市建设“两先区”的要求,为加快我区产业立区、产业兴区的步伐,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积极发展的氛围,进一步调动区内企业建设长兴岛、开发长兴岛的热情,激发持续扩大经营、保持经济增长的动力,管委会每年将对快推进、早投产、上规模、善创新、谋发展、有贡献的企业(含科研院所、高校等)和个人进行通报,达到促进全区“一基地三区”建设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对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含科研院所、高校等)与个人进行通报。 第三条 每个企业(集团)可以获得两个及以上的先进单位称号,但奖金不可兼得,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发放。 第三章 通报名称、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纳税贡献先进单位:对区内注册、通报期内纳税额由高到低并兼顾行业选取的企业进行通报(不含企管中心注册的石化企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对通报期内项目推进速度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由高到低选取的企业进行通报(由区招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创新创优先进单位:对通报期内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按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由高到低选取的科技型企业进行通报;对通报期内取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名优企业进行通报(由区经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工业发展先进单位:对通报期内产值总量、产值高速增长和“小升规”由高到低的规上工业企业进行通报(由区经发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对通报期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大中型商业综合体,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纳税额、服务人群数量、解决就业和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等情况由高到低并兼顾行业选取的企业进行通报(由区经发部门、财政部门分别负责)。 第九条 外资外贸先进单位:对通报期内实际利用外资额和外贸出口额由高到低选取的企业进行通报(由区招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农业发展、科技创新、新增就业、社会贡献、全员招商、创业创促、总部经济、特殊人才等经济领域做出贡献以及做出杰出贡献的,管委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增设通报项目。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十一条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细化通报细则,适时提出备选名单、通报企业数量和奖励金额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召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增减通报项目,审定年度通报项目的名称、范围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三条 区经发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通报情况,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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