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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指导意见

2018-02-0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责权明晰、科学合理、综合配套、保障到位的要求,正确界定乡镇事权范围,确保城乡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二、目的意义 实施村民委员会(含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相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于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规范村民委员会会计与财务的管理,强化惠民惠农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乡镇代理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组织领导 乡镇财政所(含办,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在实施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要按照《重庆市乡镇财政所工作规则(试行)》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由具备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专业能力人员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会计与出纳岗位分设。要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一站式”办事大厅,采取“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的运行模式,规范办事流程,设置公开公示专栏,按月公开委托代理会计与财务信息,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健全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财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会计与财务管理 1、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会计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方式,实施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审批、日常开支审核、一般建设项目决策等财务管理,财务决策民主化,财务状况公开化,财务监督制度化。 2、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事务实施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4、村民委员会出纳员的主要职责: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担任分配的其他出纳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备查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账;领取、保管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各种资金支付、审核支出单据;收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并及时移交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审核、记账;组织财务公开、公示,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村(居)民反馈意见;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或管理建议。 5、票据管理。村民委员会使用各类票据、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各类票据,按照会计业务流程和法规规定操作,杜绝“白条”入账,做到有据可查。 6、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择优选择商业银行建立银行资金账户,禁止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银行资金账户。资金支取以及使用各类票据、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分别由经办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印鉴,盖章后在开户行取款转款,实行“双印鉴”签章监管,确保村民委员会集体资金安全。 7、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村民委员会的各类财政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统一核算。 8、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管理。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为群众服务专项经费,财政按年度预算拨付至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实行支付票据据实结算,保障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转。 9、村干部补贴,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册(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号码),财政按月拨付至村干部个人银行卡账户,确保及时发放。 五、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 1、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条件。应当满足村民委员会会计工作需要和相关条件,具备代理记账专业能力人员承担会计委托代理。 2、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求。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3、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委托义务: (1)对本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村干部兼职出纳员,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村民委员会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代理机构办理下列会计业务要求。 (1)根据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各类票据、收支和内部结算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村民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六、统一会计工作流程 1、代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设置会计、出纳岗位,负责按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归集财务档案管理,全面履行委托合同义务。 2、村民委员会实行财务与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开展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后,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对村级财务与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3、报账时间:当月及时或每月定期,由出纳员与代理机构移交各类票据、办理结算。 4、统一会计核算。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名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设置和登记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套,编制会计报表。 5、将各类资产、负债、成本、损益、所有者益会计科目、或一事一议资金等建设项目,建立三栏式总账账户,多栏式、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户,明细登记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名称、规格或型号、数量、地点、金额等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6、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报告。代理机构按月份、年度编制,包括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运转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基本信息报表、编制说明。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送村民委员会,统一对外提供。 7、代理机构按月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会计与财务公开信息。 (1)支持农业生产、农民脱贫增收、基层社会事业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集体经济财务:村民委员会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3)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使用、村干部待遇等情况。 8、村民委员会会计与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保留1个月以上。 9、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代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乡镇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保管。经乡镇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构建会计一体化在线服务系统 提高信息化公共服务水平。按照“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标准要求,全市推行村民委员会会计一体化在线服务系统,生成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标准要求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实现市、区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之间财政业务与会计代理业务的协同、分级使用、应用系统数据衔接、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保障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规范村干部补贴、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资金落实到位的会计信息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开。提升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财务监督管理能力、信息化水平,实现分级共享大数据。 八、本意见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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