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
2020-03-09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物流企业,是指在赤峰市注册,进驻市和旗县区物流园区,从事运输、快递、储存、流通加工、配送等经营业务的企业。未进驻园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已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新建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30%、6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新建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项目基础建设。
第五条 推进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由市商务局商交警部门提出配送车辆标准并适时进行更新淘汰,实现中心城区配送车辆统一标准。
第六条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对物流企业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七条 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县区两级财政。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