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7〕315号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商请变更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收费主体及提高收费标准的函》(卫函﹝2017﹞4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分首次鉴定和再鉴定收费。首次鉴定费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机构收取,再鉴定费由省级职业病鉴定机构收取。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标准。首次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16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2100元。再鉴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每宗收费2100元,7人以上(含7人)的每宗收费32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调查取证、日常办公开支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对决定受理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及时通知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签收职业病鉴定通知书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预先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四、职业病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退费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理后尚未开展调查取证,或者受理后未按规定的时限组织鉴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缴费人。
(二)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但未经专家组鉴定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的70%退还缴费人。
(三)受理后已开展调查取证及组织专家组鉴定,并按规定时限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申请人提出停止鉴定,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缴费人。
五、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因组织鉴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价费〔2015〕12号)要求,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3年。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