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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3-1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承载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聚焦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为引领,以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抓手,推动园区智慧、集群、集约、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形成以开发区为主的支柱产业聚集区,以县域工业集中区为辅的配套产业承载区,打造1个“千亿级”和5个“百亿级”县域工业集中区,创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3个以上,成为支撑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规划

依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优势,按照“布局集中、主业突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加快各类生产要素向工业园区集聚,统筹协调和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着力推动各园区产业差异化发展,开发区重点发展3个主导产业、县域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1个主导产业(见附表),围绕主导产业育链、延链、补链、强链布局项目,引导企业按照产业定位“入园进区”,形成定位明确、产业集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等)

(二)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完善工业园区水、电、路、气、讯、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集中区直供电试点和推广,探索燃气向集中区直供大用户模式。坚持工业园区建设与城市功能完善同步推进,打造宜居宜业的产城融合综合体。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手段,以园区为单元,探索建立智慧园区运营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协调配置,提升园区管理和企业生产的智能化水平。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列支园区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平台等建设。财政资金优先向贫困县的工业集中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扶贫办、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等)

(三)丰富招商引资模式

按照全市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引进指导目录,针对行业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鼓励采取龙头招商、以商招商、园区招商、活动招商等多样化的创新招商模式。建设工业园区招商项目信息平台共享交流机制,实现招商资源、渠道和项目信息同步共享,统筹推进市、区县(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三级有序招商。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工业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实现发达地区与我市工业园区之间的产业协作转移。(牵头单位:市投资局、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四)加快“双创”基地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原则,以工业园区为平台,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创业经济,优化完善机制政策,找准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加强创新平台、创新空间、创新载体建设。稳步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发展,细分行业领域孵化培育中小微企业,提升“双创”基地产业资源整合能力。集成和配置各类服务企业的资源要素,特别是增加技术创新资源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孵化质量。(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五)增强园区服务能力

围绕园区企业发展需求,不断增强园区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能力。依托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检测机构等,围绕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资基地建设,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搭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等专业化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鼓励园区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强工艺流程和生产物流过程优化改造。建立“中小微企业培育库”,采取龙头企业带动、政策支持等方式,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

三、支持政策

(一)引导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等建设。鼓励各区县、开发区与园区成立园区发展基金,重点投入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二)对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园区循环改造、新建(改造)园区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承载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三)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厂房的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厂房加层改造的,按100元/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重装设备厂房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四)支持企业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入园进区”、搬迁聚集,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搬迁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8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五)对工业园区引进的先进制造业“园中园”“孵化园”等新建项目,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5‰给予园区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六)对先进制造业配套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实行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区县(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等)

(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八)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适当增加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改扩建工业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

(九)制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管理办法,标准厂房分割必须用于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开展产权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园区建设是我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安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协调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二)抓好规划制定

各区县、开发区按照规划主导产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工业集中区多头管理问题,做到规划科学、计划周密、安排合理、措施得当。(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三)强化督导考核

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先进制造业强市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全市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工业园区发展工作落到实处。指导工业园区发展与建设中的日常工作,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动态,对工业园区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于亩均产值、税收等指标排名落后的低效园区,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和整治淘汰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四)保障工业用地

按照全市产业发展和城市空间规划,保障全市制造业用地规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鼓励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工业园区发展。各区县、开发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向工业园区倾斜,对工业园区中的省级、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予以重点保障。(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五)重视人才培养

聚焦先进制造业发展,充分运用我市人才新政,引进培育一批产业创新团队和优秀企业家、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技能型人才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开设适用型专业。每年开展工业园区管理人员专题培训。鼓励园区内骨干龙头企业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国家考察学习,参加国际大型博览会、展销会、交流会、行业论坛、交流研学等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出台的其他支持区县工业园区政策全部废止,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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