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6日
蚌埠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皖北中心城市和淮河流域中心城市,市政府设立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引导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496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7〕42号)相关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建设名单的特色小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联动、统筹支持、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 特色小镇所在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为主、“以奖代补”为辅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借转补”资金根据省级特色小镇评审结果,市按照省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1比例配套。“以奖代补”资金根据省特色小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特镇办”)对特色小镇年度评估结果和奖励额度,给予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奖励。“借转补”和“以奖代补”资金下达至特色小镇所在县区政府,用于扶持特色小镇建设。
第八条 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投入。编制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小镇城市设计等。
(二)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地下管廊、网络通讯、供水、供电、防灾减灾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以及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小镇APP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公共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五)产业培育。包括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人才团队、创客空间、产业联盟、交易中心等对特色小镇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平台和项目。
第三章 省级特色小镇申报和专项资金分配
第九条 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镇办”)根据省特镇办有关要求,组织各县、区政府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各县、区政府负责初选本地区特色小镇,以县区政府名义行文上报至市特镇办,并对小镇创建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第十条 市特镇办汇总各县、区省级特色小镇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以市发改委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要求报送至省特镇办评审。
第十一条 市特镇办根据省级特色小镇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以市发改委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据以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市特镇办在专项资金下达前,与特色小镇所在县区政府签订“借转补”协议,明确小镇建设总体目标,并细化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所在县区政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小镇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在省特镇办组织的年度评估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小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奖励。市特镇办根据省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额度,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特色小镇所在县区政府。
第十五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由市特镇办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市特镇办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县区政府退回有关扶持资金。建设期满考核通过的省级特色小镇,已获“借转补”资金自动转为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因地制宜拓展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支持,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多元化筹集特色小镇建设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日常监管,并结合小镇年度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次年2月上旬,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特镇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相关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本法,并报市特镇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