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制定了《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实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城市地名管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现就开展我市城市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我市城市管理升级实际,积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切实清理完善我市城市不规范地名,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百姓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稳妥推进。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规范存量、管好增量”要求,整治现有城市不规范的地名,杜绝新增不规范的地名。
2.为民便民,服务社会。按照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对市民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进行更改,对现有不规范的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做到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公共资源。
3.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地名法规宣传,挖掘有地方特色的地名文化资源,建立地名人才队伍,成立地名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重要地名的命名增加社会征集、公示环节,提高地名命名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认同感。
三、目标任务
1.对未命名的城市道路、桥梁、住宅小区进行命名。
2.对不规范的城市地名重新进行规范。
3.建立规范的地名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步骤
收集基础资料
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区、码头区已命名道路资料,提供道路起止点、长度、宽度等信息。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区、码头区中已命名桥梁资料。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已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资料。
梳理未命名地名信息
根据收集的已命名道路资料和住宅小区资料,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对已规划建设但未命名道路和住宅小区信息进行梳理,提供未命名道路和住宅小区基础资料。交通运输、公路部门提供在建桥梁的基础资料。
对现有地名进行重新评审
由地名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已命名的道路、桥梁、住宅小区名称进行全面评审,对比较规范的道路、桥梁、住宅小区名称予以保留,对不规范的名称进行重新命名,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征求社会意见
对未命名、不规范地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重新规范命名
根据收集的意见,地名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拟正式命名的地名再次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定公布
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上报至市委、市政府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新地名标识牌
对重新规范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地名,民政部门负责相应路牌的更换和设置工作,交警部门负责城区相应交通指示牌的更换和设置工作。
五、工作措施
1.明确工作职责。由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房管局、国土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财政局、市监局、文广新局、经开区、大唐新区、码头工业城、码头镇、湓城街道、桂林街道、赛湖农场、南阳乡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2、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在市民政局设立办公室,抽调专人办公。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等单位安排专人对接,负责本次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3.组建地名评审机构。聘请7-9名熟悉瑞昌市情,特别是熟悉城市区、码头区情况,具有一定文化底蕴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瑞昌市地名评审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地名评审工作。
4.注重调查研究。对照地名历史文化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深入挖掘地名文化。
六.建立长效机制
1.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2.规划、建设、房产、国土、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市场和质量监督、财政、文广新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3.地名的命名、更改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审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4.各单位今后在公文、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地名,均应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地名。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一律禁止公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