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赤峰,进一步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设或引进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法人金融机构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考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在市内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五条 对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满足从业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第六条 对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区或周边地区的区域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万元。
第七条 对银行市级分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设立赤峰市金融贡献奖,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赤峰市留成部分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力度,对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市住建、规划、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应为新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各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地市级以上(含)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