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市、旗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
第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奖励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赤峰市财政局负责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兑现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发审会通过并取得核准批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公开募股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二)外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国贫县(旗)开展上市工作的,在实现上市后额外给予注册地迁移费10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获得境外交易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融资并取得资金到账证明的,按照融资额(按资金到账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取得同意挂牌函件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奖励3万元;在孵化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首次融资的,再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外埠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我市企业等方式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兑现。
第八条 企业因上市改制而需要补缴的有关税款,如缴纳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