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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高新区促进在孵企业创新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8-02-08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印发《衡阳高新区促进在孵企业创新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衡阳高新区促进在孵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8年2月5日

衡阳高新区促进在孵企业创新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完善科技创新孵化服务生态,率先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参照长沙高新区先进经验,结合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在孵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一)支持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高新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入驻高新区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支持在孵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孵企业(含毕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经高新区审核认定后,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1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在孵企业持续创新发展。在孵企业入孵后第一年,高新区按照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按照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的50%进行补助,以上补助最高均不超过200万元。两年后,在孵企业(含毕业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新区按照在孵企业对园区贡献的10%进行补助。

(四)支持在孵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经高新区审核认定,入孵企业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0.2万元、0.1万元;入孵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0.5万元;入孵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五)支持在孵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高新区推荐,在孵企业(含毕业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高新区成功转化的,按项目立项支持金额的20%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高新区内通过孵化平台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七)提高孵化平台建设水平。企业入驻由政府购买的孵化平台,免费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及水电物业管理服务,免费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对高新区内当年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高新区内当年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孵化平台)。

(八)提高孵化平台持续创新发展能力。高新区内孵化平台当年对园区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对园区贡献的20%对孵化平台进行补助,孵化平台内在孵企业当年对园区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按照对园区贡献的10%对孵化平台进行补助,孵化平台内非在孵企业(离岸孵化、毕业企业等)当年对园区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对园区贡献的2%对孵化平台进行补助(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孵化平台)。

(九)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对经高新区认定的投融资平台,最高按其当年为在孵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投融资平台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孵企业通过经高新区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获得贷款的,按贷款利息(以银行年利率5%为基数)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支持孵化平台举办高质量的创新创业活动。高新区内孵化平台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经高新区审核备案,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最高按活动举办当年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对孵化平台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孵化平台)。

(十一)鼓励孵化平台建设大学生实习(见习)基地。大学生到高新区内孵化平台进行实习或见习,经高新区审核认定后,给予实习或见习补贴,最高不超过6个月,每月给予交通补贴(80元/月)和生活补贴(220元/月)。

三、附则

(十二)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创业孵化专项资金,并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措施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十三)适用范围。本措施扶持的在孵企业指工商、税务注册地址为高新区内孵化平台,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执行原则。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五)政策解释。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措施由衡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衡阳高新区促进在孵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印发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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