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城管局关于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建设经济强市、魅力平泉的目标,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承德市城市市容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占道经营是指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商场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行为以及各类流动生产经营性摊点。店外经营是指有经营场所,但超出门、窗、外墙进行销售经营等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行使建成区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一)市规划城管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评,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现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全市道路两侧商户的店外摆放、店外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严格管理无证照经营商贩。
(二)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加强整治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管理的宣传引导、氛围营造及舆论监督工作。
(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店内经营秩序(临街商户店内秩序应干净整洁、物品摆放规范有序、不得门窗内吊挂物品和商品;原则上在室内距离店面门窗线1米以内不允许摆放经营物品和广告宣传图版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文明、包外立面)工作。
(四)市公安局依法对商户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临街单位、商户噪声扰民问题以及摆摊算卦等涉及传播封建迷信违法行为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危害社会治安和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治理过程中商户的暴力抗法行为。
(五)市商务局负责城区早市规划设置,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六)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抓好 “门前五包”工作,对指定区域内小摊点发放备案卡;组织居民参与文明经商等活动;教育引导商户不得从事乱张贴(喷涂)广告、店外经营等行为。
(七)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定区域商户、商贩的审批工作,非商业房屋不予审批。
(八)市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上机动车乱停乱放、压占盲道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直其他部门依据职能行使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治理和便民摊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店外经营管理规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一)下列区域内,不得从事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店外经营等活动:
1.城区道路。主要包括:绥远大街、宗畅寺街、祥宁街、府后街、府前街、双兴街、兴林街、迎宾街、喧哗街、府佑路、兴平路、八沟大街、泽州路、东城路、西环城路。
2.广场、公园门前等公共区域。主要包括: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站等站前广场及周边,中心广场、泽州园及周边,华北物流区域,城市出入口。
3.市区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得擅自从事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活动。
(二)临街商户禁止下列行为:
1.商店、超市、便利店等临街店面门窗吊挂经营物品、门前摆放儿童游乐设备、店外摆卖经营物品、摆放其他物品(杂物)。
2.五金日杂店店外摆卖和组装五金器具及其他物品(杂物)。
3.水果蔬菜店店外摆卖各类水果、蔬菜及其他物品(杂物);
4.旅馆、酒店等店外晾晒桌椅床套以及拖布、摆放其他物品(杂物)。
5.餐馆、饭店等店外摆放餐桌和其他物品(杂物);
6.经营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商户店外维修组装商品、摆卖商品及其他物品(杂物)。
7.理发、美容店等店外晾晒毛巾、摆放其他物品(杂物)。
8.铁艺、补胎、各类修车修理店等店外加工、制作、维修,摆放其他物品(杂物)。
9.装饰装潢店店外加工、堆放商品、摆放其他物品(杂物)等行为;
10.烧烤店禁止店外生炭、摆放餐桌及其他物品(杂物);
11.其他商户店外摆放商品及自动售货机。
第六条 临街经营商户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门前私搭乱建、乱泼乱倒、乱扔乱弃、超分贝播放商业广告、乱张贴海报(商业类广告)、乱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设置外置卷帘门。
第七条临街商户原则上禁止举办各类开业庆典活动(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确需举办的,需经规划城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规模等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对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扫,恢复原貌。
第八条临街商户单位应及时签订《平泉市商户门前五包责任书》,切实履行好责任书规定的相关内容,责任履行到位情况将作为评选文明商户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临街商户、个人不得在店外和道路两侧摆放、晾晒季节性蔬菜(蘑菇、白菜、大葱等),不得私自设置交通锥、拦阻链和停车器等设施。
第四章 占道经营管理规范
第十条按照“堵疏结合、保障民生、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可以申请设置早市、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服务摊点(以下简称便民摊点)。
第十一条便民摊点应选址在闲置的场所内、待建工地内以及车流量较小、具有人行道的断头路。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道路交通,不得设置在桥梁、重要道路交叉口等位置。凡建有封闭式农贸市场的道路内不准设农贸型临时摊点。
第十二条便民摊点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摊点摆放有序,卫生干净整洁,保持道路畅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破坏和影响使用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超种类经营行为;
(二)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便民摊点均要自行聘用专职保洁人员,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扫清运,保持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经营过程中摊点经营者要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合理设置早餐点,经审批的早餐点须设置防油污垫、垃圾桶等必备设施,并于春夏秋季早8:00前、冬季早8:30前撤离。
第十四条市规划城管局应当加强城区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摊点、早餐点的动态管理,取缔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摊点、早餐点。
第十五条每年的5月至10月设置城区早市,开放时间为早4:00至早8:00,商务局负责清理闭市后摊点及早市区域内清扫保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办牵头,督考办、规划城管局负责制定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考核办法,细化管理标准,并将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管理列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实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管理职责、标准、奖惩办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规划城管局做好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整治规范工作,对严重干扰城市交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或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应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影响城市容貌的,应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方式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由规划城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应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商户应严格落实《平泉市商户门前五包责任书》,严禁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损坏绿化设施的,应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由规划城管部门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擅自修剪树木的,应责令停止其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由规划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并处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擅自砍伐、损毁树木的,应当按照砍伐、损毁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由规划城管部门处砍伐、损毁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并由规划城管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暂扣其经营物品、相关工具,并由规划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在人行道(除设置停车位的区域)停放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