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 “两山”总部经济和商服类项目招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两山”总部经济项目招引,提高一般商服类项目标准,提升资源利用效益,做好“两山”转化文章,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项目招引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两山”总部经济项目
(一)项目概念
“两山”总部经济项目是指,招引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在我县生态绿色平台,获取一定土地资源,实现一定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项目。主要分两类,第一类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上市企业、知名品牌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的总部、分部或核心机构。第二类项目:项目方统一开发建设的总部经济平台,并以平台吸引和承接企业入驻。
(二)准入条件
1.项目投资方要求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第二类项目,开发建设平台投资方需为存续期十年以上,前三年年均缴纳税收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平台的企业需为存续期五年以上,前三年年均缴纳税收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
2.项目投资方需在安吉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的总部经济企业。
3.项目投资方承诺按照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面积亩均税收不低于60万元/亩(灵峰度假区不低于80万元/亩),景观流转用地面积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向落户地缴纳税收。承诺期不低于十年。第一类项目,承诺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第二类项目,承诺税收总额不得低于5亿元。
4.项目需通过评估评审。
(三)准入评审
1.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根据开发区、示范区、各乡镇(街道)、公司等落户地申报,联合县发改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税务局开展项目准入联合评审。其他部门按需要参加。视项目情况,在评审前开展投资主体第三方评估。
2.准入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方情况、具体项目情况、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综合效益情况。
3.准入评审流程按照申请、初审、会审、报送县长专题会议决策、准入、实施的程序进行(附件:“两山”总部经济项目预申请表)。
(四)优惠政策
1.可在我县生态绿色平台投资建设总部经济项目。
2.项目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价格比照属地乡镇同类型用地基准地价。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扣除相应规费后全额补助给落户地乡镇,用于项目奖励,奖励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建议按企业承诺十年期分十年奖励,每年奖励10%。
3.项目税收超出部分,原则上给予企业不超过县得部分80%的奖励,具体按照协议约定。
(五)相关事项
1.项目税收起算时间由落户地自行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取得土地之日起一年。税收总量不计算企业取得土地及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收。第二类项目,入驻企业完成税收可计算入平台总税收内。若入驻企业当年完不成税收要求,则由开发建设平台投资方完成。
2.第一类项目,完成承诺期税收任务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整体转让给其他企业。第二类项目,完成承诺期税收任务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政策允许前提下,开发建设平台投资方可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两类项目均不得转让给自然人。总部经济平台公司和入驻企业要与落地平台乡镇签订三方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后受让方政策另行商定。
3.项目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但确需安排居住用地的居住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出让面积的20%。居住用地不享受土地价格优惠。项目用地性质属于不可分割类别的可以确定其他规划用途。
4.项目供地后,方案容积率根据县规委会同意方案可以下调容积率规定的下限要求。
二、一般商服类项目
(一)不得开发“类住宅”项目。类似养老项目,按照商服用地供地的,不得予以分割转让。
(二)项目容积率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不得低于容积率下限规定。
(三)经相关部门评审,县政府同意,且产权自持的商服项目在政策允许前提下点状供地。土地用途分类中可以分割转让的商服项目不允许点状供地。
(四)商服项目需要安排居住用地的居住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出让面积的25%,但必须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
三、职责和分工
(一)县级有关部门横向协调、各司其职。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牵头推进全县“两山”总部经济项目招引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县发改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税务局立足工作职责,对项目进行评审、保障和监管。县资源规划局牵头及时调整项目空间,安排农转用指标并供地。县财政局、税务局牵头协助及时兑现项目优惠政策。县住建局配合项目整体或分割转让。县文体旅游局牵头的评审项目涉及一般类商服项目按文件要求落实。
(二)两区、各乡镇(街道)、城投集团是“两山”总部经济项目招引的主体,负责项目招引落地、监管、后评价。保障项目综合效益达到承诺要求,在协议中增加相关约束条款,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方完不成当年税收承诺,不足部分当年以现金补足,否则坚决予以退出。
(三)“两山”总部经济项目招引工作纳入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资源规划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涉及“两山”总部经济的认定和政策以此为准。不占资源的总部经济项目不适用该政策。
附件:“两山”总部经济项目预评审申请表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