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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的批复

2018-02-11

粤府函〔2018〕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6-2035年)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清远市是珠三角北缘门户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做好清远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努力把清远市建设成为环珠三角新兴产业与绿色产业集聚区、国际旅游休闲城市和山水生态宜居城市。

二、加强城乡协调与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5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快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和重点镇建设,逐步推动城乡基础设施衔接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和创新机制,抢抓“广清一体化”、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机遇,加强清远与珠三角地区全面对接,以及与韶关、肇庆、永州等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积极融入“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建设。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35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31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落实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管控。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优化空间格局。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发挥清远南融北拓“桥头堡”作用。引导城市交通出行逐步向“公交+慢行”为主导的集约化模式发展。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污水、电力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各类基础设施对城市运行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结合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安排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加强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推动生态文明和宜居城市建设。强化区域内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打造绿色环状生态屏障。依托北江、连江水系,完善区域生态网络;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共管区,加强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根据城市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

六、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紫线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好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和格局。做好城市设计,加强北江、飞来湖、大燕湖、大燕河、滨江等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塑造“山水名城、岭南绿都”的城市特色风貌。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清远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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